
【法】 accession contract; collateral contract; dependent contract
affiliate; appertain; pertain; subsidiary; auxiliary
【计】 attached
【医】 subordination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经】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附属契约(Collateral Contract),在汉英法律语境中通常指独立于主合同存在、但为主合同履行提供补充或担保的协议。其核心含义与法律特征如下:
附属契约(Collateral Contract)
指当事人之间为支持主合同(Main Contract)的订立或履行而达成的附加协议。其效力虽依附于主合同,但内容具有独立性,常见于担保、补充条款等场景。
例:贷款合同中,担保人签署的保证书即为附属契约。
从属性(Subordination)
附属契约的生效以主合同有效为前提。若主合同无效,附属契约原则上失效(除非约定独立效力),如《合同法》第5条规定的从属性原则。
英文术语:Dependency on the main contract.
补充性(Supplementary Nature)
用于补充主合同未涵盖的细节(如履约保证、质量承诺),例如在货物买卖中,卖方口头承诺产品质量优于合同描述,构成附属契约(Bannerman v White 案)。
独立性(Independent Enforcement)
违反附属契约可单独主张赔偿,例如担保人未履行保证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起诉担保人(参见《担保法》第6条)。
主合同($C_m$)与附属契约($C_c$)的关系可表示为: $$ C_c rightarrow C_m $$ 即 $C_c$ 的存在以 $C_m$ 的有效性为条件,但 $C_c$ 的违约责任可独立追究。
中文类型 | 英文对应 | 示例 |
---|---|---|
保证合同 | Guarantee Contract | 第三方为债务人履行提供的担保 |
补充协议 | Supplementary Agreement | 修改主合同交付条款的附加文件 |
履约保函 | Performance Bond | 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工程履约保证 |
英国法院在City of Westminster v Mudd (1959) 中确立三要素:
参见
附属契约(又称附属合同或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协议,其效力、内容及存续均依附于主合同。以下是详细解释:
附属契约不能独立存在,需以主合同的有效性为基础。例如,借款合同(主合同)的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即为典型附属契约。
从属性
效力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或终止,附属契约通常随之无效或终止(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补充性
目的多为补充主合同内容或提供担保,如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担保条款。
法律约束
需符合主合同约定的法律规范,若未特别说明,默认适用主合同的法律管辖范围。
某些特殊情形下,附属契约可能具有相对独立性。例如,独立担保合同中,担保责任不完全依赖主合同履行状态,即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仍可能需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合同无效原则上导致附属契约无效,但合同中若约定了独立生效条款(如部分担保协议),则可能例外。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细节,可参考上述来源中的完整内容。
安瓿剂板眼槟榔浸膏博爱家的部门分析持久托牙单电荷驻极体风箱管理程序服务候选资格坏心眼的活性电路基本建设费用积气肌肉填塞法计算机化信息旧石器菌苗疗法链烷烃每年更新期内膜锥尿道狭窄披露的方法拼合螺母脐动脉期末余额试图双载体理论通道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