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産共有英文解釋翻譯、夫妻財産共有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ganancial property
分詞翻譯:
夫妻的英語翻譯:
consort; husband and wife; spouse
【法】 conjoints
財産的英語翻譯: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共有的英語翻譯:
community; in common; intercommunity; share
【經】 co-ownership; community
專業解析
"夫妻財産共有"是中國婚姻法中的核心概念,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特定財産歸雙方共同所有,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其對應的英文法律術語通常為"Community Property" 或"Joint Ownership of Marital Property"。
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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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義與核心原則 (Legal Definition & Core Principle):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産,為夫妻的共同財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 (一)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 (二) 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
- (三) 知識産權的收益;
- (四)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産,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財産除外;
-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産。
- 夫妻對共同財産,有平等的處理權。這意味着在處分(如買賣、贈與)重大共同財産時,通常需要雙方協商一緻。
- 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是這一制度的最高法律淵源。具體條文可參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發布的法律文本: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d25cc8.shtml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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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個人財産的區别 (Distinction from Separate Property):
- 夫妻財産共有制度并不排斥個人財産的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同時規定了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包括:
-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産;
-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 (三)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財産;
-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産。
- 區分共同財産與個人財産對于離婚時的財産分割、債務承擔以及繼承都至關重要。
- 來源依據:同樣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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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英詞典角度的對應與内涵 (Correspondence in Chinese-English Dictionaries & Connotation):
- 夫妻 (Husband and Wife / Spouses): 指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雙方。
- 財産 (Property): 包括各種形式的資産,如金錢、實物、不動産(房産)、有價證券、知識産權收益等。
- 共有 (Joint Ownership / Co-ownership / Community Property): 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同一項財産共同享有所有權。在夫妻關系語境下,特指基于婚姻關系産生的共同所有形式。
- Community Property: 這是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國一些州和部分大陸法系國家/地區)中與“夫妻財産共有”最為接近的法律概念。它指在婚姻期間獲得的大部分財産(除特定個人財産外)由夫妻雙方平等共有。
- Joint Ownership: 範圍更廣,指任何兩人或多人共同擁有一項資産的形式(如共同買房的朋友、商業夥伴),在夫妻語境下使用時,常指夫妻共同財産的具體持有形式(如聯名賬戶、聯名房産)。
- 因此,漢英詞典通常将“夫妻財産共有”譯為"Community Property" (強調基于婚姻關系的法定共有制度) 或"Joint Ownership of Marital Property" (強調婚姻財産的共同所有狀态)。選擇哪個術語更貼切,需結合具體語境和目标法域。
- 來源依據:權威法律詞典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對"Community Property"有詳細解釋。法律翻譯著作和學術論文也常探讨該術語的對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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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意義 (Practical Significance):
- 財産管理: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産有平等的管理和處分權,重大決定需協商。
- 債務承擔: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一般以共同財産償還。
- 離婚分割: 離婚時,共同財産原則上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産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繼承: 一方去世時,其遺産分割需先将共同財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部分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産。
- 來源依據:這些實踐規則均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相關規定(如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關于離婚財産分割,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關于遺産分割中的夫妻共同財産處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也提供了具體操作指引。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財産共有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并平等處理特定財産的法律制度。具體解釋如下:
一、基本定義
夫妻財産共有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從結婚登記至離婚或一方死亡)所得的財産,除另有約定或法定個人財産外,均屬于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對共有財産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二、共有財産的範圍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和司法解釋,共有財産主要包括以下5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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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所得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津貼、績效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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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投資收益
包括生産、經營(如個體工商戶收入)、投資(股票、基金收益)及婚後購買不動産的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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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産權收益
婚姻期間實際取得或已明确可取得的知識産權經濟收益(如稿費、專利轉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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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或受贈財産
繼承或受贈的財産原則上共有,但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确歸一方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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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有財産
包括住房公積金、養老金、一方個人財産的投資收益(如婚前房産婚後出租的租金)。
三、例外情況(個人財産)
以下財産不屬于共有財産,歸一方所有:
- 婚前財産:如婚前購買的房産;
- 人身損害賠償:如醫療費、殘疾賠償金;
- 明确歸個人的贈與或繼承財産;
- 專用生活用品:如一方衣物、化妝品。
四、處理原則
- 平等處理權:處分重大財産(如賣房)需雙方協商一緻。
- 分割原則:離婚時一般均分,但可照顧子女、女方或無過錯方。
五、補充說明
夫妻可通過書面協議約定財産歸屬(如“AA制”),優先于法定共有規則。
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第1062-1065條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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