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ocal public treasury
place; local; district; province; region; room; space; tract
【法】 district; place; province; territory
【經】 public treasury
地方公庫(Local Government Finance Platform / Public Finance Corporation)是一個源自日本行政與財政體系的術語,在中國語境下通常指代地方政府為管理公共資金、支持地方發展而設立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或財政管理平台。其核心職能是統籌地方財政資源,為公共項目、基礎設施建設及特定政策目标提供融資支持。
地方(Local)
指省、市、縣等行政區劃層級,區别于中央政府管轄範圍。地方公庫的服務對象與資金來源均局限于特定行政區域。
公庫(Public Finance Corporation)
非營利性公共金融機構,由政府主導設立,目标是為民生工程(如保障房、交通)、中小企業發展等提供低息貸款或財政補貼。其運作需符合地方財政預算與監管要求。
通過發行地方債券、整合財政撥款等方式籌集資金,定向支持區域經濟規劃項目(如新能源基建、舊城改造)。
來源:財政部《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承擔地方政府債務的歸口管理職責,監控債務規模與償還能力,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來源: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
為教育、醫療等公共事業提供周轉資金,或通過擔保機制協助中小企業獲得信貸資源。
來源:國家發改委《關于促進社會資本參與公共服務供給的指導意見》
在學術與政策文件中,“地方公庫”常與以下概念關聯:
Local Government Financing Vehicle (LGFV)
(國際金融組織常用)
Municipal Finance Bureau
(側重行政管理職能)
地方城投公司(LCC)、地方政府引導基金(Local Government Guidance Fund)。
根據中國財政部官網對地方財政管理機制的說明,地方公庫的本質是“實現公共資源優化配置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其運作需遵循《預算法》及地方債務透明化改革要求。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地方財政管理專題
“地方公庫”是國民黨統治時期設立的財政管理機構,專門負責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管理。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定義與職能
地方公庫是國民黨政府根據1928年財政部規定及1939年《公庫法》設立的地方財政機關,主要管理省、市、縣等層級的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的收納、保管和支付。其核心職責包括統一管理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禁止以收抵支,确保財政透明和集中管理。
層級劃分
按行政級别分為:
代理機構
地方公庫事務由上級政府核準的銀行代理;若無銀行,則由郵政機關代理。這一制度旨在通過第三方機構保障財政資金的安全性。
曆史背景
該制度是國民黨政府為規範財政體系而設,取代了以往用款機關自行以收入抵支出的做法,強調財政統一性。
與中央的關系
中央設“國庫”,地方公庫受上級政府及中央政策約束,形成層級分明的財政管理體系。
“地方公庫”是特定曆史時期的財政制度,其核心是集中管理地方財政收支,通過代理機構執行具體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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