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契約英文解釋翻譯、非正式契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formless contract
分詞翻譯:
非的英語翻譯:
blame; evildoing; have to; non-; not; wrong
【計】 negate; NOT; not that
【醫】 non-
正式契約的英語翻譯:
【法】 formal contract; sealed contract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非正式契約”(Informal Contract)指不滿足嚴格法定形式要求,但基于當事人合意、行為或特定事實關系而成立并産生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其核心在于合意本質而非形式完備。
以下為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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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與核心特征 (Definition & Core Characteristics)
- 中文釋義: 指當事人之間通過口頭約定、行為默示或事實推定的方式達成的協議,無需采用特定書面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續(如公證、登記)。其效力主要源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一緻以及法律對公平交易和信賴保護的原則。
- 英文對應:Informal Contract (或Simple Contract)。區别于需滿足特定形式要求的Formal Contract (如蓋印合同/Contract Under Seal, 契據/Deed)。其核心是存在Offer (要約),Acceptance (承諾),Consideration (對價/約因),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 (建立法律關系的意圖)。
- 特征:
- 形式自由: 可口頭、行為默示或部分書面。
- 對價要求: 通常需存在對價(無償贈與等特殊情形除外)。
- 依賴證據: 發生争議時,證明合同存在及條款内容較正式合同更依賴證人證言、往來通信、交易習慣等外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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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基礎 (Basis of Enforceability)
- 非正式契約的有效性根植于合同法基本原則:合意即産生法律約束力。隻要滿足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合意、對價、合法目的等),即使形式簡化,法律仍認可其效力以維護交易安全和誠信原則。例如,日常購物(口頭要約與承諾)、即時履行的服務約定均屬此類。
- 來源依據:這一原則是英美普通法(Common Law)和我國《民法典》合同編的核心精神,強調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民法典》第465條、第4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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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類型與場景 (Common Types & Scenarios)
- 口頭合同 (Oral Contract): 完全通過語言達成協議,如電話訂購商品、口頭雇傭協議。
- 默示合同 (Implied Contract): 通過當事人的行為推定其存在合意。分為:
- 事實默示合同 (Contract Implied in Fact): 從雙方行為及所處情境可合理推斷存在合意(如乘客登上出租車即默示成立運輸合同)。
- 法律默示合同 (Contract Implied in Law / Quasi-Contract): 為避免不當得利,法律強制拟制的債務關系,嚴格意義上并非基于合意,但常與非正式契約關聯讨論(如無因管理産生的償還義務)。
- 部分書面合同 (Partially Written Contract): 主要條款口頭約定,僅部分内容(如關鍵數據)以書面記錄或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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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正式契約的關鍵區别 (Key Distinction from Formal Contracts)
- 形式要求: 非正式契約無特定形式要求;正式契約(如不動産買賣合同、公司章程)通常需書面形式并經特定手續(籤字、蓋章、公證、登記)方生效或對抗第三人。
- 證據效力: 非正式契約在訴訟中證明難度通常大于形式完備的正式契約。
- 適用範圍: 法律常對特定類型交易(如不動産轉讓、長期租賃、保證合同)強制要求采用正式契約形式。
權威參考來源 (Authoritative References):
- 《元照英美法詞典》(A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 對 "Informal Contract" 和 "Simple Contract" 有明确界定,強調其與蓋印合同的區别及對價的重要性。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權威定義 "Informal Contract" 為不依賴特定形式或儀式而成立的合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編): 規定合同訂立可采用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第469條),确立了形式自由原則,同時規定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例外情形(如第668條關于借款合同的規定)。
-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PICC): 第1.2條明确合同可通過當事人合意或行為成立,不拘泥于形式。
網絡擴展解釋
非正式契約是指在社會交往中自發形成的隱性協議,其約束力主要依賴道德、習俗或互惠關系,而非法律強制力。以下是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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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與特點
非正式契約通常表現為心理契約、關系契約或隱性合意約定,其核心特征包括:
- 非書面性:通過口頭約定或默契形成,如醫患關系中的信任約定;
- 依賴内在約束:依靠道德、習俗、宗教信仰等内在規範維持;
- 靈活性:條款可隨情境動态調整,例如國際法中的互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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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束機制
主要通過三種方式實現約束:
- 互惠原則(Quid pro quo):雙方基于利益交換建立信任;
- 社會規範壓力:違反者可能面臨群體排斥或聲譽損失;
- 長期關系維護:如商業夥伴間的持續合作依賴隱性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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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正式契約的區别
|維度 | 非正式契約 | 正式契約 |
|----------------|--------------------------|-----------------------|
| 約束力來源 | 道德、習俗 | 法律、書面條款 |
| 執行機制 | 社會關系或互惠 | 司法系統 |
| 典型場景 | 醫患信任、國際協議 | 商業合同、租賃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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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場景
常見于醫患關系(隱性責任約定)、國際政治(無強制力的協議)及長期商業合作中。
總結來看,非正式契約填補了法律契約的剛性不足,通過社會資本和關系網絡維系合作,但其效力高度依賴參與方的誠信與文化背景。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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