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契约英文解释翻译、非正式契约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formless contract
分词翻译:
非的英语翻译:
blame; evildoing; have to; non-; not; wrong
【计】 negate; NOT; not that
【医】 non-
正式契约的英语翻译:
【法】 formal contract; sealed contract
专业解析
在汉英法律语境中,“非正式契约”(Informal Contract)指不满足严格法定形式要求,但基于当事人合意、行为或特定事实关系而成立并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其核心在于合意本质而非形式完备。
以下为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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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核心特征 (Definition & Core Characteristics)
- 中文释义: 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口头约定、行为默示或事实推定的方式达成的协议,无需采用特定书面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如公证、登记)。其效力主要源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致以及法律对公平交易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 英文对应:Informal Contract (或Simple Contract)。区别于需满足特定形式要求的Formal Contract (如盖印合同/Contract Under Seal, 契据/Deed)。其核心是存在Offer (要约),Acceptance (承诺),Consideration (对价/约因),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 (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 特征:
- 形式自由: 可口头、行为默示或部分书面。
- 对价要求: 通常需存在对价(无偿赠与等特殊情形除外)。
- 依赖证据: 发生争议时,证明合同存在及条款内容较正式合同更依赖证人证言、往来通信、交易习惯等外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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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基础 (Basis of Enforceability)
- 非正式契约的有效性根植于合同法基本原则:合意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只要满足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合意、对价、合法目的等),即使形式简化,法律仍认可其效力以维护交易安全和诚信原则。例如,日常购物(口头要约与承诺)、即时履行的服务约定均属此类。
- 来源依据:这一原则是英美普通法(Common Law)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核心精神,强调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民法典》第465条、第4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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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类型与场景 (Common Types & Scenarios)
- 口头合同 (Oral Contract): 完全通过语言达成协议,如电话订购商品、口头雇佣协议。
- 默示合同 (Implied Contract): 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其存在合意。分为:
- 事实默示合同 (Contract Implied in Fact): 从双方行为及所处情境可合理推断存在合意(如乘客登上出租车即默示成立运输合同)。
- 法律默示合同 (Contract Implied in Law / Quasi-Contract): 为避免不当得利,法律强制拟制的债务关系,严格意义上并非基于合意,但常与非正式契约关联讨论(如无因管理产生的偿还义务)。
- 部分书面合同 (Partially Written Contract): 主要条款口头约定,仅部分内容(如关键数据)以书面记录或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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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正式契约的关键区别 (Key Distinction from Formal Contracts)
- 形式要求: 非正式契约无特定形式要求;正式契约(如不动产买卖合同、公司章程)通常需书面形式并经特定手续(签字、盖章、公证、登记)方生效或对抗第三人。
- 证据效力: 非正式契约在诉讼中证明难度通常大于形式完备的正式契约。
- 适用范围: 法律常对特定类型交易(如不动产转让、长期租赁、保证合同)强制要求采用正式契约形式。
权威参考来源 (Authoritative References):
- 《元照英美法词典》(A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 对 "Informal Contract" 和 "Simple Contract" 有明确界定,强调其与盖印合同的区别及对价的重要性。
- 《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权威定义 "Informal Contract" 为不依赖特定形式或仪式而成立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编): 规定合同订立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第469条),确立了形式自由原则,同时规定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例外情形(如第668条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 第1.2条明确合同可通过当事人合意或行为成立,不拘泥于形式。
网络扩展解释
非正式契约是指在社会交往中自发形成的隐性协议,其约束力主要依赖道德、习俗或互惠关系,而非法律强制力。以下是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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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特点
非正式契约通常表现为心理契约、关系契约或隐性合意约定,其核心特征包括:
- 非书面性:通过口头约定或默契形成,如医患关系中的信任约定;
- 依赖内在约束:依靠道德、习俗、宗教信仰等内在规范维持;
- 灵活性:条款可随情境动态调整,例如国际法中的互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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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机制
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实现约束:
- 互惠原则(Quid pro quo):双方基于利益交换建立信任;
- 社会规范压力:违反者可能面临群体排斥或声誉损失;
- 长期关系维护:如商业伙伴间的持续合作依赖隐性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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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正式契约的区别
|维度 | 非正式契约 | 正式契约 |
|----------------|--------------------------|-----------------------|
| 约束力来源 | 道德、习俗 | 法律、书面条款 |
| 执行机制 | 社会关系或互惠 | 司法系统 |
| 典型场景 | 医患信任、国际协议 | 商业合同、租赁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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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场景
常见于医患关系(隐性责任约定)、国际政治(无强制力的协议)及长期商业合作中。
总结来看,非正式契约填补了法律契约的刚性不足,通过社会资本和关系网络维系合作,但其效力高度依赖参与方的诚信与文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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