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mergency requisiton
very; extraordinary; greatly; highly; in the extreme; rare; special; super
unusual
【法】 commandeer; confiscate; confiscation
"非常徵用"(或寫作"非常征用")是漢語法律術語,指政府或法定機構在緊急狀态下,為維護公共利益而臨時強制征用私人財産的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其核心含義可分解為:
該術語的法律依據可追溯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确國家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征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財産并給予補償。在具體實施層面,《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規定,政府為應對突發事件可征用單位和個人財産,但需及時返還或補償。
國際法律框架中,《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四條同樣确認,國家在威脅到民族存亡的緊急狀态下可暫時克減部分權利。但需注意,此類權力的行使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即征用範圍、時限需與緊急程度嚴格對應。
“非常徵用”并非固定搭配的詞語,但可以拆解為“非常”與“徵用”兩個詞的組合含義,以下是詳細解釋:
“非常”主要有以下含義:
根據多個權威來源(如、、),“徵用”(現代多寫作“征用”)有兩種主要含義:
結合兩詞,其組合可能表示:
建議在正式文本中分開使用兩詞,或根據具體語境選擇更準确的表達,如“緊急征用”“臨時征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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