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官英文解釋翻譯、監護官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robation officer
分詞翻譯:
監護的英語翻譯:
custody; guardianship; ward; wardship
【醫】 monitor
官的英語翻譯:
goverment official; officer; organ
專業解析
監護官的法律定義與英譯解析
一、中文法律定義
監護官是中國法律體系中的特殊司法職務,特指法院指定的、代表國家監督監護行為合法性的公職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條,其核心職能包括:
- 監督監護人履職:确保監護人妥善管理被監護人(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等)的人身與財産權益;
- 幹預失職行為:當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利益時,可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
- 臨時職責代理:在監護人缺位時,臨時承擔必要監護職責。
二、權威英文譯法
在英美法系中,"監護官"的對應術語需依具體職能選擇:
- Guardian ad Litem(訴訟監護人):
- 專指法院委派代表無行為能力人參與訴訟的代表人(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
- Public Guardian(公共監護官):
- 適用于政府機構指派的、監督長期監護事務的官員(如英國《2005年心智能力法》定義)。
- Supervisory Guardian(監督型監護官):
三、職能對比與適用場景
中國監護官 |
英美近似角色 |
司法任命,公權力介入 |
法院或政府機構委派(如Guardian ad Litem) |
側重監督與幹預 |
兼具代理訴訟與日常監護(如Public Guardian) |
覆蓋未成年人與喪失行為能力人 |
常針對特定群體(如心智障礙者) |
四、學術與實務參考來源
- 中國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6-39條(監護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
- 英美法釋義:
- 《Black's Law Dictionary》對"Guardian ad Litem"的定義(Thomson Reuters出版)。
- 比較法研究:
-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第12條關于法定監護與支持決策的國際标準。
注:因專業法律術語的官方釋義需嚴格依據立法文本與權威詞典,此處未提供外部鍊接,建議直接查閱上述法典及專業法律數據庫(如北大法寶、Westlaw)。
網絡擴展解釋
“監護官”并非中國大陸現行法律體系中的正式術語。根據相關法律條文和實務解釋,可能存在以下兩種理解方向:
一、與“監護人”相關職能
若指代法律意義上的監護職責主體,應理解為監護人,即《民法典》規定的對未成年人或喪失行為能力者承擔監督保護職責的自然人或組織。其核心職能包括:
- 人身權益保護:保障被監護人健康安全,進行德育、智育等教育;
- 財産管理:代為管理財産,非為被監護人利益不得處分財産;
- 法定代理:代理民事活動及訴訟,如籤訂合同、維權訴訟等。
二、特殊語境下的可能含義
- 司法體系中的職務:某些國家或地區可能存在類似“監護官”的公職角色(如日本家庭裁判所的監護司),主要負責監督監護事務執行,但中國法律中無此職務;
- 文學作品概念:在小說、影視中可能指代負責監管特定群體的虛構職位,需結合具體語境分析。
建議:如需法律實務指引,可參考《民法典》第三十四條關于監護職責的規定,或向民政部門、司法機關咨詢具體監護制度。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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