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持緘默的密約"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with a non-disclosure clause",指締約方通過書面協議約定對特定信息永久保密的義務。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法律約束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3條,此類協議屬于商業秘密保護範疇,締約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約定信息。美國《統一商業秘密法》(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第1條同樣規定保密義務可延伸至離職後。
司法實踐應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知民終127號判決中明确,保密條款的緘默義務不受時間限制,違約方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這與英國普通法中的"Springboard Doctrine"原則形成跨法域呼應。
行業特殊形态
金融領域存在"緘默期"(quiet period)協議變體,參照美國證監會Rule 105,要求IPO參與方在特定時段保持信息緘默。醫療行業則依據HIPAA法案衍生出患者隱私保密協議。
該術語的權威解釋可參照《元照英美法詞典》第"confidentiality clause"詞條,其法律效力在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第"non-disclosure agreement"條目中有詳細闡釋。
“保持緘默的密約”是一個特定語境下的短語,其核心含義是多方私下達成協議,對某些本應公開或不應保密的事情選擇集體沉默。具體分析如下:
該短語揭示了語言背後的權力或利益關系,需警惕其可能涉及的倫理問題。實際使用中,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其具體指向和情感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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