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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性拘捕權英文解釋翻譯、防範性拘捕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ower of preventive arrest

分詞翻譯:

防的英語翻譯:

defend; guard against; prevent

範的英語翻譯:

model; pattern

拘捕權的英語翻譯:

【法】 power of arrest

專業解析

防範性拘捕權(Preventive Arrest Authority)是指執法機關在特定條件下,為防止犯罪嫌疑人實施進一步犯罪行為或逃避司法追究,依法采取的臨時性人身自由限制措施。該權力源于法律體系中對公共安全與個體權利平衡的考量,常見于刑事司法程式的前期階段。

從法律依據角度,中國《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了逮捕適用的基本情形,其中包含"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預防性司法需求。國際層面,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雖強調禁止任意逮捕,但允許為"防止實施犯罪行為"的合法拘捕。

在實務操作中,防範性拘捕權的行使需滿足三重要件:第一,存在合理懷疑的犯罪事實基礎;第二,具有現實的社會危害可能性評估;第三,符合法定程式要件包括審批手續。英國《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第24條将此類拘捕标準細化為"防止人身傷害或財産損失"等具體情形。

權威法律釋義工具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将"preventive detention"定義為"為阻止實施犯罪而采取的羁押",強調其區别于懲罰性監禁的暫時性特征。中國政府發布的《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明确指出,強制措施適用嚴格遵循"必要性原則",通過檢察監督機制防範權力濫用。

網絡擴展解釋

“防範性拘捕權”并非中國大陸法律體系中的規範術語,但根據字面含義和相關法律實踐,可以嘗試從以下角度進行解釋:

  1. 概念推測
    該表述可能指執法機關為防止潛在危害發生,在犯罪行為尚未實際實施或未完成時,基于合理懷疑采取的拘捕措施。其核心是“預防性”,例如對正在預謀犯罪、有逃亡風險或可能毀滅證據的人員進行控制。

  2. 法律依據類比
    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了“先行拘留”情形,包括:正在預備犯罪、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身份不明等。這類措施具有防範性質,但需嚴格符合法定條件,且須事後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

  3. 適用争議
    防範性措施可能涉及公權力與個人權利的平衡問題。實踐中需遵循“必要性”和“比例原則”,例如不得僅因思想言論實施拘捕,必須有客觀行為證據支持(參考《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4. 國際比較
    部分國家或地區(如英美法系)允許“預防性拘留”,但通常需經司法審查并限定于恐怖主義等特殊領域。中國大陸法律體系中無直接對應的制度設計。

建議注意:法律術語具有嚴格定義,實務中應使用“拘留”“逮捕”等規範表述。如需具體案例分析,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查閱《刑事訴訟法》原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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