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ference with family relations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妨礙家庭關系”對應的英文表述為“interference with family relations”,指通過不當手段破壞親屬間法定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行為主體
需存在第三方主動介入家庭成員間法律關系的情形,如挑撥夫妻關系、教唆子女拒絕贍養父母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此類行為違反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的基本原則。
構成要件
主觀上需具備破壞家庭關系的故意,客觀上導緻家庭成員人身或財産權益受損。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的釋義,其行為模式包含诽謗家庭成員、誘導違反扶養義務等具體形态。
法律後果
根據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受害人可主張侵權損害賠償。我國司法實踐中,2023年北京朝陽區法院曾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條,對教唆子女轉移父母財産案件作出懲罰性賠償判決。
妨礙家庭關系是法律術語,通常指違反婚姻家庭制度、損害家庭成員權益的行為,主要涉及《刑法》中的“妨害婚姻家庭罪”類别。以下從法律定義、構成要件和具體表現進行解釋:
妨礙家庭關系是指行為人通過暴力、虐待、遺棄等手段,破壞婚姻自由、家庭成員平等權益或家庭穩定制度的行為。其核心是侵害《民法典》和《刑法》保護的婚姻家庭制度。
若涉及具體法律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參考《刑法》第257-262條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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