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gal limitation
"法律上的限制"在漢英法律術語中對應"legal restrictions"或"statutory limitations",指由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通過規範性文件設定的強制性約束。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規範屬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條,指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法定約束,包括禁止性規定(如不得實施侵權行為)和強制性規定(如合同效力要件)。
類型劃分
主要分為權利限制(《憲法》第51條對公民權利行使的約束)、行為限制(《刑法》第13條對犯罪行為的界定)及時效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88條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三種形态。
效力等級
根據《立法法》第87-94條,不同層級的法律規範形成限制效力的差序格局:憲法限制>法律限制>行政法規限制>地方性法規限制。
該術語在英美法系中對應"legal constraints",根據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釋義,特指"通過成文法或判例法确立的行為邊界"。在比較法視野下,兩大法系均強調限制的合憲性審查機制,如我國《立法法》第99條規定的備案審查制度,與美國的司法審查制度形成功能等效。
法律上的“限制”指在法律授權範圍内,對權利行使或行為設定約束條件,以平衡個人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以下是具體解析:
法律限制是對權利或行為的範圍、期限、地域等設定邊界,确保權利行使不損害他人或公共利益。例如,著作權人雖享有專有權,但需接受合理使用等約束。
通過平衡私權與公共利益,防止權利濫用。例如,著作權限制既保護創作者權益,又促進知識傳播。
提示:不同法律領域的限制條款差異較大,需結合具體法規(如《勞動合同法》《著作權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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