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cond deliverance
give back; return to
【經】 distraint
once again; once more
advice note; notice
【化】 note; notice
【經】 advice; notification
"發還扣押財物的再次通知書"是我國刑事訴訟程式中的正式法律文書,其英文可譯為"Second Notice for Return of Seized Property"。該文件包含三層核心含義:
術語構成解析 "發還扣押財物"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的強制措施解除程式,指司法機關依法解除對涉案財物的控制狀态。英文術語"return of seized property"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46條資産返還條款中有類似表述。
法律程式定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66條,該通知書屬于執行階段的程式性文書,適用于以下情形:
中英法律語境對照 中文表述強調"再次"的程式要件,反映《行政強制法》第27條規定的催告程式。英文對應術語"second notice"在英美法系中通常包含15日複議期(參照《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69)。
實務應用要點 該文書須載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229條要求的五項要素:財物清單、發還依據、領取時限、救濟途徑及機關印章。實務中常見英文版本需經省級司法機關備案譯員核驗,确保與中文原件等效。
“發還扣押財物的再次通知書”是法律程式中涉及財物處理的一種正式文件,其含義可拆解如下:
根據,可譯為"Second Notice for Return of Seized Property",其中:
該文件是司法機關在財物扣押程式中的後續通知,兼具程式強制性和告知義務,需結合案件進展和當事人反饋動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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