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cond deliverance
give back; return to
【经】 distraint
once again; once more
advice note; notice
【化】 note; notice
【经】 advice; notification
"发还扣押财物的再次通知书"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正式法律文书,其英文可译为"Second Notice for Return of Seized Property"。该文件包含三层核心含义:
术语构成解析 "发还扣押财物"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的强制措施解除程序,指司法机关依法解除对涉案财物的控制状态。英文术语"return of seized property"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6条资产返还条款中有类似表述。
法律程序定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6条,该通知书属于执行阶段的程序性文书,适用于以下情形:
中英法律语境对照 中文表述强调"再次"的程序要件,反映《行政强制法》第27条规定的催告程序。英文对应术语"second notice"在英美法系中通常包含15日复议期(参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69)。
实务应用要点 该文书须载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9条要求的五项要素:财物清单、发还依据、领取时限、救济途径及机关印章。实务中常见英文版本需经省级司法机关备案译员核验,确保与中文原件等效。
“发还扣押财物的再次通知书”是法律程序中涉及财物处理的一种正式文件,其含义可拆解如下:
根据,可译为"Second Notice for Return of Seized Property",其中:
该文件是司法机关在财物扣押程序中的后续通知,兼具程序强制性和告知义务,需结合案件进展和当事人反馈动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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