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btor paravail
affiliate; appertain; pertain; subsidiary; auxiliary
【計】 attached
【醫】 subordination
debtor; obligor
【經】 credit receiver; obligator; obligor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附屬債務人"(英文:Subsidiary Obligor)指在債務關系中承擔次要或補充性還款責任的主體。其核心特征及法律含義如下:
次要責任
附屬債務人的還款義務具有從屬性,僅在主債務人(Primary Obligor)未能履行債務時被觸發。例如,在保證擔保中,保證人作為附屬債務人,其責任以主債務人的違約為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2條)。
英文對照:Subsidiary obligors assume liability only upon default of the primary debtor.
補充性清償
債權人必須優先向主債務人追索,窮盡法律手段後(如執行主債務人財産未果),方可要求附屬債務人履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第25條)。
英文術語:Secondary repayment obligation.
連帶債務人(Joint Obligor)與主債務人承擔同等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任意選擇追償對象;而附屬債務人的責任具有嚴格的順位限制(《民法典》第178條)。
英文對照:Contrasted with joint liability, subsidiary liability is contingent and sequential.
在跨境融資協議中,子公司常作為附屬債務人籤署"維好協議"(Keepwell Deed),承諾為母公司的債券償付提供支持性承諾。此類安排雖不構成直接擔保,但通過合同約束增強信用評級(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指引)。
英文實踐:Subsidiary obligor structures are prevalent in cross-border debt instruments.
權威參考來源
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dd1f9.shtml
www.icmagroup.org/assets/documents/Regulatory/Keepwell-Deeds-Practices-2019.pdf
附屬債務人是指在附屬債務關系中承擔償還義務的主體,通常與債務清償順序及優先級相關。以下是詳細解釋:
附屬債務是一種計息債務,需在未來支付固定利息。其核心特征是清償順序的從屬性:在破産清算時,附屬債務的償還優先級低于普通債務(如存款、借款),但高于股權(如優先股、普通股)。
銀行場景下的債務人
銀行作為債務人時,可能通過發行資本期票(短期借據)或資本債券(長期債務憑證)形成附屬債務。若銀行破産,需在清償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後,才償還這類債務。
企業場景下的債務人
企業可能通過關聯方借款或擔保融資形成附屬債務,例如:
附屬債務人的角色因場景而異,可能是銀行、企業或關聯方,但其核心特征是債務清償的次級地位。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類型或案例,可參考來源中的高權威性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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