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tatutory executor
legal
【经】 administrator with the will annexed
法定遗嘱执行人指在遗嘱人未指定执行人或指定无效时,由法律直接规定(如近亲属、法院指定机构等)承担遗产管理职责的自然人或组织。其英文对应术语为"Statutory Executor" 或"Legal Personal Representative",常见于英美法系遗产认证程序(Probate)。
适用情形:
法律来源:中国《民法典》第1133条(遗产管理人制度);英国《非争议遗嘱认证规则》(Non-Contentious Probate Rules)第19条。
顺位规则:
多数法域遵循继承顺位优先原则,例如:
参考:美国《统一遗嘱认证法典》(Uniform Probate Code)§3-203。
法定遗嘱执行人需履行遗产清算与债权人保护双重职能,具体包括:
法域 | 中国制度 | 英美法系 |
---|---|---|
名称 | 遗产管理人(含法定执行职能) | Statutory Executor/Administrator |
任命主体 | 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 | 由遗嘱认证法院(Probate Court)委任 |
监督机制 | 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监督(《民法典》第1149条) | 由法院持续监管直至遗产分配完毕 |
关键点回顾:法定遗嘱执行人是法律填补遗嘱人意思表示缺漏的强制性安排,其权限受法定继承规则与司法监督双重约束,核心目标在于保障遗产流转的公平性与效率性。
: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 来源:英国政府官网《Applying for probate guidance》
: 来源:Uniform Law Commission《Uniform Probate Code》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定遗嘱执行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但结合《民法典》相关条款和司法实践,可以理解为遗嘱未明确指定执行人时,依法承担遗产管理职责的主体。以下是具体解释:
继承人推选
若遗嘱未指定执行人,继承开始后,全体继承人应共同推选遗产管理人(类似执行人角色)。
继承人共同担任
若继承人未推选,则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负责执行遗嘱。
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
若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对比项 | 指定遗嘱执行人 | 法定遗嘱执行人(推定情形) |
---|---|---|
产生方式 | 遗嘱人明确指定 | 法律直接推定(继承人/民政部门等) |
身份限制 | 可为法定继承人或第三方 | 一般为法定继承人或公职机构 |
拒绝权 | 非法定继承人可拒绝 | 法定继承人无拒绝权(需共同履行义务) |
遗产清点与保全
登记遗产清单、采取必要保管措施(如修缮、变卖易损财产)。
法律程序履行
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
遗嘱执行与分配
按遗嘱内容分割遗产,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处理债务债权。
纠纷处理权
以诉讼当事人身份参与遗产相关纠纷。
《民法典》第1145条明确规定,遗嘱执行人缺位时的推定规则。需注意,法律更倾向于使用“遗产管理人”概念,其职能覆盖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建议:若需设立遗嘱,建议明确指定执行人并提前征得其同意,以避免后续执行中的潜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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