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ivil death; deprivation of civil right for life
"剝奪公權終身"是中國法律體系中的一項刑罰制度,其對應的英文表述為"lifetime 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指司法機關依法永久取消犯罪分子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公民基本政治權利。該術語具有以下核心含義:
法律性質
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附加刑之一,通常與主刑(如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合并適用。根據《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具體内容包括選舉權、擔任公職的權利等四項公民權[1]。
適用情形
主要針對危害國家安全、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等重大犯罪,例如《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故意殺人罪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如第125號)進一步明确了其適用标準[2]。
國際法對比
英美法系中對應的概念為"civil death"(公民權死亡),《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定義為"因犯罪或法律程式導緻公民權利終止"[3]。但中國刑法未采用絕對終身剝奪制度,《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可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而其他情形剝奪期限為1-5年。
權利恢複機制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解釋,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刑滿後需經法定程式恢複權利,但涉及國家安全等特殊案件可能存在例外限制[4]。這與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關于選舉權的規定存在銜接空間。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2]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第125號案例
[3]《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年版第287頁
[4]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五十四條適用問題的解釋》
“剝奪公權終身”是刑罰中的一種附加刑,指永久性剝奪犯罪人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刑法》規定,被剝奪的權利包括:
我國《刑法》第57條明确規定,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這一刑罰通過永久性剝奪特定權利,實現對嚴重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徹底否定。其嚴苛性和不可逆性體現了法律對重大犯罪的政治性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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