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言權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為"right to speak" 或"right of expression",指個體或群體在特定場合(如會議、讨論、社會事務)中表達意見、參與決策的合法資格或機會。其含義包含以下層面:
字面與法律意義
指法律或規則賦予的正式表達權利。例如在聯合國會議中,成員國擁有平等的發言權(equal right to speak)。《元照英美法詞典》明确将發言權定義為"在審議機構中發表意見的特權或權利" 。
社會參與維度
引申為對社會事務的參與權和影響力。如"弱勢群體缺乏發言權"譯為 "vulnerable groups lack a voice in decision-making",體現社會資源分配中的話語能力缺失。此用法常見于社會學論述,參考《牛津英漢漢英詞典》對"voice"的釋義 。
文化差異注解
英語語境中,"right to speak" 更強調法定權利(如《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而漢語"發言權"兼具法定權利與道德正當性。例如"剝奪發言權"可譯作 "deprivation of the right to be heard"(《朗文當代高級英語辭典》)。
權威參考來源:
“發言權”指在特定場合或群體中表達個人或集體意見、觀點的權利或資格。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理解:
權利屬性
發言權屬于一種社會權利,體現為個體或群體在公共事務、決策過程中表達訴求的合法性。例如,在民主制度中,公民通過投票和言論自由行使發言權。
應用場景
限制與平衡
發言權并非絕對,常受法律、規則或權力結構的約束。例如,會議主持者可能限制發言時間,社交媒體平台通過内容審核管理用戶發言邊界。
現實意義
保障發言權有助于促進信息透明、決策科學化。曆史上,女性争取選舉權、殖民地獨立運動均包含對發言權的訴求,體現其對社會公平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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