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ivil death; deprivation of civil right for life
"剥夺公权终身"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刑罚制度,其对应的英文表述为"lifetime 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指司法机关依法永久取消犯罪分子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公民基本政治权利。该术语具有以下核心含义:
法律性质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通常与主刑(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合并适用。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等四项公民权[1]。
适用情形
主要针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等重大犯罪,例如《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杀人罪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如第125号)进一步明确了其适用标准[2]。
国际法对比
英美法系中对应的概念为"civil death"(公民权死亡),《元照英美法词典》将其定义为"因犯罪或法律程序导致公民权利终止"[3]。但中国刑法未采用绝对终身剥夺制度,《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可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其他情形剥夺期限为1-5年。
权利恢复机制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解释,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刑满后需经法定程序恢复权利,但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案件可能存在例外限制[4]。这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关于选举权的规定存在衔接空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25号案例
[3]《元照英美法词典》2023年版第287页
[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五十四条适用问题的解释》
“剥夺公权终身”是刑罚中的一种附加刑,指永久性剥夺犯罪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以下是详细解释:
根据《刑法》规定,被剥夺的权利包括:
我国《刑法》第57条明确规定,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一刑罚通过永久性剥夺特定权利,实现对严重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彻底否定。其严苛性和不可逆性体现了法律对重大犯罪的政治性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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