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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作出裁決英文解釋翻譯、簡易作出裁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make a ruling by summary

分詞翻譯:

簡的英語翻譯:

bamboo slips for writing on; brief; letter; ******

易的英語翻譯:

amiable; change; easy; exchange

作出裁決的英語翻譯:

【法】 give a ruling

專業解析

"簡易作出裁決"是法律術語,指在特定條件下采用簡化程式快速完成司法判決的行為。該概念在漢英詞典中對應"summary adjudication"或"summary judgment",其核心特征在于通過簡化訴訟程式提高司法效率。

從法律實踐角度分析,該程式通常適用于以下三種情形:

  1. 案件事實清楚且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7條)
  2. 标的額較小的民事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式的規定)
  3. 當事人雙方同意適用的特殊情形(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56)

權威法律詞典《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定義為:"法院在無實質性事實争議時,無需經完整審判程式即作出法律決定"。該定義強調兩個構成要件:案件事實無争議和法律適用明确性(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在程式特征方面,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指出其包含三大要素:縮短答辯期、簡化證據交換流程、限縮上訴審查範圍。這種程式設計既保障當事人基本訴訟權利,又實現司法資源優化配置(中國法律知識資源總庫文獻)。

網絡擴展解釋

“簡易作出裁決”通常指在特定程式下快速、簡化地完成争議判定,常見于法律或仲裁場景。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解釋:

一、核心詞義

“裁決”指權威機構(如法院、仲裁庭)對争議進行判斷并作出最終決定。其核心特征包括:

  1. 法律效力: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終結審理程式;
  2. 程式性:需經過法定流程,但“簡易”程式可省略部分環節以提升效率(需結合法律實踐推斷)。

二、適用場景

三、補充說明

“簡易作出裁決”并非固定術語,更規範的表述應為“簡易程式裁決”。其特點包括:

  1. 縮短時限:如仲裁中可能将答辯期從45天減至30天;
  2. 簡化流程:獨任仲裁員審理、書面審理代替開庭等(需參考具體法規,如《仲裁法》)。

建議在實際法律事務中,結合具體條文或咨詢專業人士以确認程式細節。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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