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put out money at interest
“放債”是漢語中描述借貸行為的專業術語,指債權人(放債人)将資金或實物暫時轉讓給債務人使用,并約定利息和還款期限的經濟活動。其對應的英文翻譯為“moneylending”或“loan sharking”,但兩者存在語義差異:前者為中性詞彙,後者特指高利率的非法放貸行為。
從法律視角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明确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該條款適用于正規金融機構的放債行為。而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現行規定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則構成高利放貸,屬于違法行為。
在金融史領域,放債活動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時期的“質劑”制度(《周禮·地官》),後逐漸發展出票號、錢莊等專業機構。現代商業銀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存貸款業務開展放債服務,受《商業銀行法》規範。
詞源學研究表明,“放”字在古漢語中具有“釋放、給予”的含義,“債”字從“人”從“責”,《說文解字》釋為“債,負也”。該複合詞完整呈現了資金流動的雙向性特征。
“放債”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借錢給他人并收取利息。以下是詳細解釋:
放債指個人或機構将資金借出,通過收取利息獲利的行為。這一行為在曆史上常見,尤其在民間經濟活動中。例如,《初刻拍案驚奇》中提到“放債”時,強調本利回收的關聯性。
放債作為經濟行為,既有促進資金流通的積極作用,也因高利剝削備受争議。其定義與曆史用例可通過漢典、古籍文獻等權威來源進一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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