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put out money at interest
“放债”是汉语中描述借贷行为的专业术语,指债权人(放债人)将资金或实物暂时转让给债务人使用,并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的经济活动。其对应的英文翻译为“moneylending”或“loan sharking”,但两者存在语义差异:前者为中性词汇,后者特指高利率的非法放贷行为。
从法律视角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明确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该条款适用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放债行为。而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现行规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则构成高利放贷,属于违法行为。
在金融史领域,放债活动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时期的“质剂”制度(《周礼·地官》),后逐渐发展出票号、钱庄等专业机构。现代商业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存贷款业务开展放债服务,受《商业银行法》规范。
词源学研究表明,“放”字在古汉语中具有“释放、给予”的含义,“债”字从“人”从“责”,《说文解字》释为“债,负也”。该复合词完整呈现了资金流动的双向性特征。
“放债”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借钱给他人并收取利息。以下是详细解释:
放债指个人或机构将资金借出,通过收取利息获利的行为。这一行为在历史上常见,尤其在民间经济活动中。例如,《初刻拍案惊奇》中提到“放债”时,强调本利回收的关联性。
放债作为经济行为,既有促进资金流通的积极作用,也因高利剥削备受争议。其定义与历史用例可通过汉典、古籍文献等权威来源进一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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