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權利英文解釋翻譯、法庭上的權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ight in court
分詞翻譯:
法庭的英語翻譯:
court; lawcourt; courtroom; forum; tribunal
【法】 banc; bar; bench; court; court house; court of judicature
court of justice; courtroom; courts of law; judicial court
judicial tribunal; law court; law-court; officina justitiae
seat of justice; tribunal
上的英語翻譯: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權利的英語翻譯: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專業解析
法庭上的權利:漢英詞典視角詳解
“法庭上的權利”指訴訟參與人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依據法律規定所享有的、受到司法機關保障的一系列權能。這些權利是程式正義的核心體現,旨在保障審判的公正性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核心定義與對應英文術語
- 中文定義: 指在法庭審理案件時,當事人(原告、被告、公訴人、自訴人、被害人等)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如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享有的各項程式性權利和實體性權利。其核心在于保障訴訟的公平、公正進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英文對應術語: Rights in Court / Litigation Rights / Procedural Rights in Court Proceedings。最常用且涵蓋範圍較廣的是Rights in Court。
二、法庭上的主要權利類型(中英對照)
-
陳述權與辯論權 (Right to Make Statements and Argue a Case):
- 當事人有權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進行陳述、申辯和相互辯論。這是法庭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關鍵環節。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1條、第14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3條。
-
舉證權與質證權 (Right to Present Evidence and Cross-Examine Witnesses):
- 當事人有權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舉證權),并有權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進行質疑和辯駁(質證權)。質證權尤其體現在對證人證言的詢問和質疑上。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7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1條、第192條。
-
申請權 (Right to Make Applications / Motions):
- 當事人有權依法向法庭提出各種申請,例如申請回避(Challenge)、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申請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申請延期審理等。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章(回避)、第146條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章(回避)、第202條等。
-
獲得辯護/代理權 (Right to Defense / Right to Legal Representation):
-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權自行辯護或委托辯護人辯護。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這是保障當事人有效行使其他法庭權利的基礎。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條、第3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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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權 (Right to Know / Right to be Informed):
- 當事人有權知悉法庭的組成人員、訴訟權利義務、庭審安排、對方提出的證據和主張等與案件審理相關的信息。法庭有義務依法進行告知。
- 來源:各項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及具體程式規定中均有體現,如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權利義務等。
-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Right to Use One's Native Language in Court Proceedings):
-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條。
-
最後陳述權 (Right to Make a Final Statement):
- 在法庭辯論終結後,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進行最後陳述的權利。這是被告人表達自己意見、請求的最後機會。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8條。
三、翻譯注意事項
- “法庭上的權利”是一個集合概念,翻譯為Rights in Court 最為通用和準确。
- 在具體語境中,根據所指的具體權利類型,可使用更精确的術語,如 Right to Counsel (獲得律師辯護權), Right to a Fair Trial (獲得公正審判權 - 這是法庭上各項權利追求的核心目标), Right to Confront Witnesses (質證權/對質權 - 特指質疑對方證人的權利)。
- “抗辯權”通常指實體法上的權利(如合同法中的抗辯權),在法庭程式語境下,更常用的是“辯論權”(Right to Argue)或“辯護權”(Right to Defense)。
四、權利保障
中國憲法和法律明确規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時,必須尊重和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任何侵犯訴訟參與人法庭權利的行為,都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當事人有權依法提出異議、申請複議或申訴。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第13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條。
網絡擴展解釋
“法庭上的權利”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各項程式性和實體性權利,旨在保障訴訟公平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訴訟類型不同,權利範圍有所差異,以下主要結合民事和刑事訴訟進行說明:
一、民事訴訟中的主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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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性權利
- 申請回避權:若認為審判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要求其退出審理。
- 答辯與反訴權:被告可反駁原告訴求或提起反訴。
- 管轄異議權:對案件受理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
證據相關權利
- 舉證、質證權:當事人可提交證據,質疑對方證據的真實性。
- 申請調查取證:若證據難以自行獲取,可請求法院協助調取。
- 申請保全:為防止財産轉移或證據滅失,可申請財産/證據保全。
-
辯論與陳述權
- 在法庭調查和辯論階段,當事人可陳述事實、發表法律意見。
- 庭審結束時,雙方有權作最後陳述。
-
救濟性權利
- 上訴權:對一審判決不服可提起上訴。
- 申請再審:對已生效判決認為有誤的,可申請再審。
二、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權利(補充)
- 辯護權:可自行或委托律師辯護,質證控方證據。
- 申請證人出庭:要求對己方有利的證人作證。
- 排除非法證據:對非法取得的證據可申請排除。
三、權利與權力的區别
- 權利(如當事人的舉證權):側重個人或組織的合法利益,可自主行使或放棄。
- 權力(如法院審判權):屬于公權機關,具有強制性和職責性,不可隨意放棄。
以上内容綜合了民事和刑事訴訟中的核心權利,如需更具體的法律條文或完整案例,可查看相關來源(如、2、3等)。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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