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权利英文解释翻译、法庭上的权利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right in court
分词翻译:
法庭的英语翻译:
court; lawcourt; courtroom; forum; tribunal
【法】 banc; bar; bench; court; court house; court of judicature
court of justice; courtroom; courts of law; judicial court
judicial tribunal; law court; law-court; officina justitiae
seat of justice; tribunal
上的英语翻译: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医】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权利的英语翻译:
droit; right; title
【经】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专业解析
法庭上的权利:汉英词典视角详解
“法庭上的权利”指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受到司法机关保障的一系列权能。这些权利是程序正义的核心体现,旨在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核心定义与对应英文术语
- 中文定义: 指在法庭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原告、被告、公诉人、自诉人、被害人等)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享有的各项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其核心在于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英文对应术语: Rights in Court / Litigation Rights / Procedural Rights in Court Proceedings。最常用且涵盖范围较广的是Rights in Court。
二、法庭上的主要权利类型(中英对照)
-
陈述权与辩论权 (Right to Make Statements and Argue a Case):
- 当事人有权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陈述、申辩和相互辩论。这是法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关键环节。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
-
举证权与质证权 (Right to Present Evidence and Cross-Examine Witnesses):
- 当事人有权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权),并有权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质证权)。质证权尤其体现在对证人证言的询问和质疑上。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第61条、第192条。
-
申请权 (Right to Make Applications / Motions):
- 当事人有权依法向法庭提出各种申请,例如申请回避(Challenge)、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申请延期审理等。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章(回避)、第146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章(回避)、第202条等。
-
获得辩护/代理权 (Right to Defense / Right to Legal Representation):
-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辩护。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这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其他法庭权利的基础。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
-
知情权 (Right to Know / Right to be Informed):
- 当事人有权知悉法庭的组成人员、诉讼权利义务、庭审安排、对方提出的证据和主张等与案件审理相关的信息。法庭有义务依法进行告知。
- 来源:各项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及具体程序规定中均有体现,如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权利义务等。
-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Right to Use One's Native Language in Court Proceedings):
-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
最后陈述权 (Right to Make a Final Statement):
-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表达自己意见、请求的最后机会。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
三、翻译注意事项
- “法庭上的权利”是一个集合概念,翻译为Rights in Court 最为通用和准确。
- 在具体语境中,根据所指的具体权利类型,可使用更精确的术语,如 Right to Counsel (获得律师辩护权), Right to a Fair Trial (获得公正审判权 - 这是法庭上各项权利追求的核心目标), Right to Confront Witnesses (质证权/对质权 - 特指质疑对方证人的权利)。
- “抗辩权”通常指实体法上的权利(如合同法中的抗辩权),在法庭程序语境下,更常用的是“辩论权”(Right to Argue)或“辩护权”(Right to Defense)。
四、权利保障
中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时,必须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任何侵犯诉讼参与人法庭权利的行为,都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申诉。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网络扩展解释
“法庭上的权利”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项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旨在保障诉讼公平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诉讼类型不同,权利范围有所差异,以下主要结合民事和刑事诉讼进行说明:
一、民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
-
程序性权利
- 申请回避权:若认为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要求其退出审理。
- 答辩与反诉权:被告可反驳原告诉求或提起反诉。
- 管辖异议权:对案件受理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
证据相关权利
- 举证、质证权:当事人可提交证据,质疑对方证据的真实性。
- 申请调查取证:若证据难以自行获取,可请求法院协助调取。
- 申请保全:为防止财产转移或证据灭失,可申请财产/证据保全。
-
辩论与陈述权
- 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当事人可陈述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 庭审结束时,双方有权作最后陈述。
-
救济性权利
- 上诉权:对一审判决不服可提起上诉。
- 申请再审:对已生效判决认为有误的,可申请再审。
二、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权利(补充)
- 辩护权:可自行或委托律师辩护,质证控方证据。
- 申请证人出庭:要求对己方有利的证人作证。
- 排除非法证据: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可申请排除。
三、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 权利(如当事人的举证权):侧重个人或组织的合法利益,可自主行使或放弃。
- 权力(如法院审判权):属于公权机关,具有强制性和职责性,不可随意放弃。
以上内容综合了民事和刑事诉讼中的核心权利,如需更具体的法律条文或完整案例,可查看相关来源(如、2、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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