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rrhae
betroth; engage oneself to
【法】 betroth; betrothal; betrothment; intended marriage; plight one's truth
days; hour; occasionally; opportunity; seanson; time
【醫】 chron-; chrono-
【法】 object of gitf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訂婚時的贈與物"(Engagement Gifts)指男女雙方為締結婚約關系而互贈或單向贈予的財物或信物,其性質具有契約屬性和文化象征性。根據中國傳統習俗及現行法律實踐,此類贈與物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法律定義
中國《民法典》第657條明确,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将財産無償給予受贈人的行為。訂婚贈與物屬于附條件的贈與,以婚姻締結為隱含前提。英美法系中,類似概念稱為"Conditional Gift",若婚姻未成立,贈與人可主張返還(《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
主要類型
返還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若未辦理結婚登記,彩禮接收方應依法返還。英美判例中,鑽石戒指等貴重信物通常適用"破裂原則"(Fault Principle),根據解約責任判定歸屬(《英美契約法案例選讀》)。
文化語義差異
中文語境強調"彩禮"的家族契約屬性,對應英文"Dowry"更側重女方家庭向新婚夫婦的財産轉移。現代法律實踐中,中國法院逐漸弱化彩禮的履約強制性,轉而注重贈與行為的自願性審查(《中國婚姻家庭法修訂研究報告》)。
訂婚時的贈與物指男女雙方在訂婚階段為表達誠意或履行傳統習俗而互贈的財物,其性質和法律處理方式如下:
附條件贈與
根據《民法典》規定,訂婚期間的贈與行為屬于附條件的贈與,即以結婚為目的的財産轉移。若最終未結婚,贈與人可主張返還。
不可撤銷情形
經過公證或具有公益性質的贈與不可撤銷。
男方贈與物
女方回禮
需返還情形
無需返還情形
如需具體案例或完整法律條款,可參考《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至第六百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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