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vate enemy property
enemy state
【法】 enemy; hostile country; king's enemy
【經】 private property
"敵國私有財産"作為國際法術語,指交戰國國民在敵對國領土内持有的非軍事用途資産。該概念的形成與下列法律框架密切相關:
法律界定依據 《海牙陸戰法規》(1907)第46條明确禁止對私有財産實施無償征用,但軍事必需情況例外。牛津大學國際法研究中心指出,該條款構成現代武裝沖突中財産保護的基礎法理。
曆史司法實踐 紐倫堡審判案例庫記載,1946年對德國經濟部長的指控包含非法處置盟國公民財産項。該判例确立"非軍事必要不得剝奪"的司法原則。
當代適用标準 根據《日内瓦第四公約》第53條釋義,現代武裝沖突中需區分戰略資産與民用財産。哈佛法學院數據庫顯示,2014年烏克蘭危機期間,國際仲裁庭曾援引該條款處理俄羅斯公民在烏資産争議。
學術權威解釋 《奧本海國際法》(第9版)第265目強調,合法征用必須滿足三項要件:存在緊迫軍事需求、給予及時補償、提供可追溯的書面憑證。該論述被國際法院多次引為裁判依據。
“敵國私有財産”并非一個固定法律術語,需拆解為“敵國”和“私有財産”分别理解,并結合語境推測其含義:
敵國
指敵對的國家或勢力相當的國家。例如《孟子》提到“敵國不相征”,即實力相當的國家不互相征伐。在特定語境中,也可能指與本國存在沖突的國家。
私有財産
指自然人、非公有制企業等私人主體合法所有的財産,包括:
組合含義的可能解釋
提示:若涉及具體法律場景(如戰争、制裁),需參考《聯合國憲章》或相關國家立法(如《敵國貿易法》)。日常語境中該詞組使用較少,建議結合上下文進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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