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vate enemy property
enemy state
【法】 enemy; hostile country; king's enemy
【经】 private property
"敌国私有财产"作为国际法术语,指交战国国民在敌对国领土内持有的非军事用途资产。该概念的形成与下列法律框架密切相关:
法律界定依据 《海牙陆战法规》(1907)第46条明确禁止对私有财产实施无偿征用,但军事必需情况例外。牛津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指出,该条款构成现代武装冲突中财产保护的基础法理。
历史司法实践 纽伦堡审判案例库记载,1946年对德国经济部长的指控包含非法处置盟国公民财产项。该判例确立"非军事必要不得剥夺"的司法原则。
当代适用标准 根据《日内瓦第四公约》第53条释义,现代武装冲突中需区分战略资产与民用财产。哈佛法学院数据库显示,2014年乌克兰危机期间,国际仲裁庭曾援引该条款处理俄罗斯公民在乌资产争议。
学术权威解释 《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第265目强调,合法征用必须满足三项要件:存在紧迫军事需求、给予及时补偿、提供可追溯的书面凭证。该论述被国际法院多次引为裁判依据。
“敌国私有财产”并非一个固定法律术语,需拆解为“敌国”和“私有财产”分别理解,并结合语境推测其含义:
敌国
指敌对的国家或势力相当的国家。例如《孟子》提到“敌国不相征”,即实力相当的国家不互相征伐。在特定语境中,也可能指与本国存在冲突的国家。
私有财产
指自然人、非公有制企业等私人主体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
组合含义的可能解释
提示:若涉及具体法律场景(如战争、制裁),需参考《联合国宪章》或相关国家立法(如《敌国贸易法》)。日常语境中该词组使用较少,建议结合上下文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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