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ccession by subrogation
era; generation; take the place of
【電】 generation
follow the pattern of; raid
carry on; accede; come into; come to; inherit; succeed
【經】 hereditament; inherit
代襲繼承(dài xí jì chéng),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Representation in Succession" 或"Succession by Representation",是繼承法中的一項特殊制度。它指當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該已故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如孫子女、外孫子女)代替其父母的位置和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遺産的法律規則。其核心在于“代位”,即晚輩直系血親取代其先逝父母的法律地位進行繼承。
適用前提
僅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即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之一)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觸發。若子女在世但放棄繼承,則不適用代襲繼承。
代位主體限制
代位繼承人僅限于先逝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如孫子女、外孫子女),且不受輩數限制(曾孫子女等亦可代位)。旁系血親(如侄子女)或姻親(如兒媳、女婿)均不符合條件。
繼承份額與地位
代位繼承人共同繼承其先逝父母有權繼承的份額。例如:被繼承人A有子女B、C,B先于A死亡,B有子女D、E。則A去世時,C繼承1/2遺産,D與E共同繼承B本應獲得的1/2份額(即各得1/4),而非與C按人頭平分。
法律性質争議
學界對代襲繼承的性質存在“固有權說”與“代表權說”之争:
中國《民法典》第1128條采固有權說,明确即使父母喪失繼承權,不影響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中國《民法典》第1128條明确規定: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此條款将代襲繼承範圍從原《繼承法》的子女擴展至兄弟姐妹的子女(如侄甥),強化了家族財産的延續性。
權威文獻參考:
代襲繼承是代位繼承的别稱,屬于法定繼承制度中的特殊情形,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該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産的法律制度。以下是具體解析:
代襲繼承(即代位繼承)發生在法定繼承中,當被繼承人的子女(如兒子、女兒)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原本應由該子女繼承的遺産份額,轉由其晚輩直系血親(如孫子女、外孫子女等)代位繼承。例如:甲去世後,若其子乙已先于甲死亡,則乙的子女可代位繼承甲的部分遺産()。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28條(原《繼承法》第11條)規定: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
部分國家(如美國)的代位繼承規則更複雜,可能将遺産按親等劃分後分配。我國則采取直接代位模式,僅限子女的直系卑親屬參與()。
代襲繼承本質是保障遺産在家族直系血親間的延續性,避免因繼承人早亡導緻繼承鍊條斷裂。其適用範圍和條件需嚴格符合法律規定,尤其需注意代位人與被代位人的親屬關系及繼承權有效性。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