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efecture
place; local; district; province; region; room; space; tract
【法】 district; place; province; territory
chief; magistrate; prefect
【法】 superior
powers and authorities of office; province
【法】 reins of office
地方長官的職權在漢英詞典中通常指地方最高行政官員依法行使的管理權與決策權,其核心含義可結合權威法律詞典定義如下:
一、核心定義與行政職能
地方長官(Local Chief Executive)指省、州、郡等行政區劃的最高行政負責人(如省長、州長)。其職權(Authority)包含:
二、司法與監督職能
部分法律體系賦予地方長官特定司法監督權,例如:
三、漢英翻譯對照
中文"職權"在英語法律語境中對應:
《元照英美法詞典》強調"地方長官職權需通過法定程式授予"("delegated through statutory procedures")。
權威來源參考:
"地方長官的職權"主要指在特定行政區域内行使的行政管理權責,具體包含以下五方面核心内容:
行政管理與決策權 依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地方長官需執行人大決議及上級指令,發布行政命令。包括統籌協調下屬部門和下級政府工作,撤銷不當決策,如所述需要"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并"改變或撤銷不適當命令"。
法律執行與秩序維護 負責保護公共財産、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根據和,需保障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同時"維護社會秩序"是基本職責。
經濟事務統籌 管理轄區内的經濟計劃實施,涵蓋城鄉建設、財政稅收、市場監管等領域。特别提到需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管理"環境和資源保護"等具體工作。
公共服務管理 包括教育、衛生、文化、民政等民生領域,如第五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管理教育、科學、衛生"等社會事業。
人事任免與監督 依照法律對公務員進行任免、培訓和考核。明确地方長官具有"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權限。
補充說明:中國地方行政長官(如省長、市長)任期為五年,與西方國家prefecture制度(如法國大區、日本都道府縣)存在體系差異。具體職權範圍會因行政層級不同有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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