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lastic clause
ball; bomb; flip; pellet; play; shoot; spring
【醫】 bomb; bullet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彈性條款(Flexibility Clause)是法律及商業文本中常見的術語,指根據預設條件允許合同雙方調整權利義務的靈活性約定。其核心功能是為不可預見情況提供適應性解決方案,同時維護契約穩定性。
在英美法系中,彈性條款被稱為"Elastic Clause"或"Contingency Provision",具有三個基本特征:
美國《統一商法典》(UCC §2-615)将彈性條款細化為三種類型: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79條将彈性條款適用标準歸納為:
根據《國際商業合同範本》(ICC Model Clause)建議,有效彈性條款應包含:
V = F × (1 + frac{R}{D})
其中:
彈性條款是法律或協議中具有靈活性和伸縮性的規定,允許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解釋或調整。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彈性條款與“剛性條款”相對,指法律文本中未明确限定行為模式或後果的規則,通常表現為框架性構成要件或價值元素,需通過司法或行政裁量進行具體化。例如,公司法中此類條款為法官提供個案裁量空間,增強法律適應性。
需遵循條約解釋規則(如維也納條約法),不得增減締約方權利義務。其本質是法律原則性與現實複雜性之間的調和工具,既維護法律權威,又增強適應性。
如需了解具體法律領域(如知識産權、公司法)的條款分類或實施案例,可進一步查閱相關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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