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iographer
biography; memoir
author; penster; scribe; writer
【法】 author; writer
傳記作者(biographer)指以系統記錄他人生命曆程為核心職責的專業寫作者,其工作包含三個核心維度:
學術性考據
傳記作者需通過檔案研究、口述訪談及實地考察還原傳主生平,例如英國皇家曆史學會指出"嚴謹的傳記寫作需交叉驗證至少三種獨立信源"(來源:《曆史研究方法指南》)。美國傳記研究所強調作者需具備檔案學訓練以辨别史料真僞。
文學性重構
在确保事實準确的前提下,作者需運用叙事技巧塑造立體人物形象。如哈佛大學寫作中心提出的"傳記創作三原則"強調時間線編排、關鍵事件聚焦及性格特征具象化表達(來源:《非虛構寫作手冊》)。
倫理邊界把控
國際傳記作家協會(IBPA)制定的《職業倫理準則》規定,作者須平衡公衆知情權與傳主隱私權,對在世人物需取得書面授權,涉及争議事件時應保持價值中立立場(來源:IBPA官方執業規範文件)。
傳記作者是指撰寫人物生平事迹的創作者,其定義和特點可歸納如下:
身份類型
傳記作者可以是本人(自傳作者)或他人(他傳作者)。自傳如《李賀小傳》由李商隱撰寫,他傳則如他人為曆史人物立傳。根據創作目的,作者需通過調查、采訪或親身經曆收集素材。
核心職責
作者需平衡真實性與文學性,既要基于史實(如文獻、口述資料),也可加入合理文學加工以增強可讀性。例如《史記》中的列傳既保留曆史細節,又包含生動描寫。
創作形式
傳記類型影響寫作方式:
專業素養要求
需具備曆史考據能力(驗證資料真實性)、文學表達能力(塑造人物形象)以及分析能力(解讀人物與社會背景的關聯)。例如羅曼·羅蘭在《名人傳》中結合史料與心理描寫,剖析貝多芬的精神世界。
倫理考量
作者需避免主觀臆斷或過度美化/丑化傳主,需在注釋中說明存疑信息源。如《蘇東坡傳》作者林語堂坦言部分細節基于合理推測而非确鑿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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