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pounder
bring forward; advance; lodge; put forward; raise; set forth; submit
【經】 propose; put in; submission; submit
dying words; one's last will and testamnet; testament; will
【醫】 ante-mortem statement
【經】 wilful default
person; this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提出遺囑者"對應的英文表述為"testator"(男性)或"testatrix"(女性),指通過法定程式訂立有效遺囑的自然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規定,該主體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或16周歲以上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且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狀态。根據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提出遺囑者須親自實施遺囑行為,不得代理,其意思表示需符合"遺囑自由原則",即在不違反公序良俗前提下可自由處分個人財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強調,遺囑人變更遺囑時必須以最後一份有效遺囑為準,體現"遺囑撤回權"的行使。該術語在英美法系中常與"executor"(遺囑執行人)形成權利義務對應關系。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提出遺囑者”即法律意義上的“遺囑人”,指通過合法形式設立遺囑的自然人。以下是具體解析:
遺囑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按照個人意願在法律允許範圍内,通過遺囑形式處分個人財産的自然人。其核心特征包括:
主要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例如:
遺囑人是通過合法程式自主處分遺産的主體,其資格和遺囑效力受法律嚴格規範。若需具體操作,建議結合《民法典》條款或咨詢專業律師(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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