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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證據英文解釋翻譯、次要證據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econdary evidence

分詞翻譯:

次要的英語翻譯:

【計】 minor

證據的英語翻譯: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專業解析

在普通法體系中,"次要證據"(Secondary Evidence)指無法提供原始文件時允許提交的替代性證明形式。其核心特征表現為三點:

  1. 衍生屬性 – 必須與原始主要證據(如合同原件、遺囑文本)存在直接關聯,常見形式包括複印件、照片副本或經核實的口述記錄(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2. 受限效力 – 僅在原始證據滅失、毀損或不可獲得時方可采用,且需通過證據可采性審查(《聯邦證據規則》第1004條,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3. 證明力層級 – 相較于主要證據具有較低證明效力,法院可要求提供輔助佐證(Cambridge English for Legal Purposes)

中文法律語境下,"secondary evidence"對應"傳來證據"概念,特指非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明材料(《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修訂版)。司法實踐中,中國《民事訴訟法》第76條對電子數據副本的規定,與普通法系次要證據規則存在法理相通性。

網絡擴展解釋

“次要證據”可拆解為“次要”和“證據”兩部分理解,具體解釋如下:

一、關于“證據”的定義

  1. 核心含義
    證據是用于證明事實的客觀材料,需通過法定程式收集和查證,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類型。其核心特征為客觀性和關聯性,即必須真實存在且與案件直接相關。

  2. 法律語境中的擴展
    在訴訟法中,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需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和要求,例如被害人陳述、鑒定結論等。

二、關于“次要”的界定

“次要”指重要性較低或非決定性作用的事物,通常與“主要”相對。例如在複雜案件中,某些證據可能僅起輔助作用,無法單獨支撐核心事實。

三、“次要證據”的綜合解釋

結合上述概念,“次要證據”指在證明案件事實或支持論點時:

  1. 地位作用:對核心事實的證明力較弱,需依賴主要證據形成完整邏輯鍊。
  2. 典型示例:如間接證據、輔助性書面材料等,可能用于補充主要證據的細節或背景。

四、使用注意事項

在法律實踐中,次要證據的采信需結合案件整體情況,不可單獨作為定案依據。其價值體現在與主要證據的關聯性和一緻性上。

如需進一步了解證據分類标準,可參考訴訟證據理論部分。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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