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condary evidence
【计】 minor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医】 testimony
【经】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在普通法体系中,"次要证据"(Secondary Evidence)指无法提供原始文件时允许提交的替代性证明形式。其核心特征表现为三点:
中文法律语境下,"secondary evidence"对应"传来证据"概念,特指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元照英美法词典》2023修订版)。司法实践中,中国《民事诉讼法》第76条对电子数据副本的规定,与普通法系次要证据规则存在法理相通性。
“次要证据”可拆解为“次要”和“证据”两部分理解,具体解释如下:
核心含义
证据是用于证明事实的客观材料,需通过法定程序收集和查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类型。其核心特征为客观性和关联性,即必须真实存在且与案件直接相关。
法律语境中的扩展
在诉讼法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例如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次要”指重要性较低或非决定性作用的事物,通常与“主要”相对。例如在复杂案件中,某些证据可能仅起辅助作用,无法单独支撑核心事实。
结合上述概念,“次要证据”指在证明案件事实或支持论点时:
在法律实践中,次要证据的采信需结合案件整体情况,不可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其价值体现在与主要证据的关联性和一致性上。
如需进一步了解证据分类标准,可参考诉讼证据理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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