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econd liability; secondary liability
【計】 minor
get into debt
【經】 carry a load of debt; incur debts; indebtedness; liabilities; liability
negative asset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次要負債”的英文對應術語為Subordinate Liability 或Secondary Liability,其核心含義指在清償順序或法律追償優先級上低于其他債務的負債義務。以下是基于專業會計及法律框架的詳細解釋:
清償優先級低
次要負債在債務人破産或清算時,需待優先債務(如稅款、員工工資、有擔保債權)清償完畢後,方可獲得償付。例如,公司發行的次級債券(Subordinated Debt)持有人對資産的求償權次于優先債權人。
來源:《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
責任承擔範圍有限
在連帶責任場景中(如共同侵權),次要責任人僅承擔剩餘責任。例如,擔保人若被認定為次要責任人,其賠付義務以主債務人無法履行的部分為限。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8條、第392條
中文術語 | 英文術語 | 關鍵特征 |
---|---|---|
次要負債 | Subordinate Liability | 清償順序次級,償付優先級低 |
次級債務 | Subordinated Debt | 特指金融工具中的次級債權 |
從屬責任 | Secondary Liability | 法律追償中的次要責任(如共同侵權)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113條:破産財産清償順序中,次級債權列于普通破産債權之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2條:擔保物權實現時,若未約定擔保範圍,債權人應先就主債務人財産受償。
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要求區分優先/次級金融負債,披露其風險特征。
金融監管
巴塞爾協議Ⅲ(Basel III)對銀行次級資本工具的定義與償付層級要求。
注:因未檢索到可直接引用的線上詞典資源,本文定義綜合法律及會計權威文獻。建議通過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查閱《民法典》《破産法》原文,或訪問財政部官網獲取會計準則全文。
關于“次要負債”這一概念,目前提供的權威資料中并未直接提及該術語。但基于負債的通用定義和金融領域的常見分類,可以嘗試從以下角度進行解釋:
基礎定義參考
根據對負債的界定,負債包含三重屬性:經濟責任(需履行的義務)、信用象征(社會信任度)和經濟能力(承擔債務的財務實力)。若将負債按優先級劃分,"次要負債"可能指在清償順序中排位靠後的債務,例如:
可能的分類場景
在會計或法律語境中,負債可能按償還優先級分為主要(Primary)和次要(Secondary):
風險與信用關聯
次要負債通常意味着更高的信用風險(因償付順序靠後),但同時也反映主體具備更強的信用背書能力,例如國家發行次級國債時,雖利率較高,卻仍能吸引投資者信任其整體償付能力。
建議:若需精準定義,請補充具體語境(如法律條文/財務報告原文),或參考專業金融詞典中"次級債務"(Subordinated Debt)等相關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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