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elivery point; place of delivery
在漢英商業法律語境中,“交貨地點”(Place of Delivery)指買賣雙方約定的貨物所有權及風險轉移的具體地理位置。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術語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貨物實際控制權轉移”的核心要素。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進一步明确,交貨地點決定運輸費用分攤與風險轉移時點,如FOB條款下交貨地點為裝運港船舷,CIF條款則為目的港船舷。
該概念的法律效力受《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31條約束,規定若無約定則默認賣方營業地為交貨地點。實務中需注意,中國《民法典》第603條特别強調,若貨物需要運輸,第一承運人所在地即構成法定交貨地點。
權威判例顯示(參見英國高等法院2018年Petraco案),電子貿易中虛拟交付點可能構成新型交貨地點,但需在合同中明确約定坐标參數。建議商務合同參照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模闆,采用“GPS坐标+書面描述”的雙重确認方式。
交貨地點是國際貿易和商業合同中重要的法律與實務概念,其定義及核心要點如下:
交貨地點指賣方按合同約定将貨物交付給買方或承運人的具體位置。它由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明确約定,直接影響貨物所有權轉移、風險劃分及運輸責任。
合同約定性
交貨地點需通過合同條款明确,若未約定則按交易習慣或法律補充條款确定。例如,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履行地可作為訴訟管轄依據。
與裝運地、目的地的區别
風險轉移節點
貨物在交貨地點完成移交後,損毀或滅失風險通常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費用劃分依據
交貨地點的選擇影響運輸、保險等費用的承擔方。例如,EXW術語下買方需承擔從工廠提貨後的全部費用,而CIF術語下賣方需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和保險費。
糾紛管轄關聯
合同履行地(即交貨地點)是确定訴訟管轄法院的關鍵因素之一。
如需進一步了解不同貿易術語下的交貨規則,可參考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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