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actum probandum
deal with; entertain; stay; treat
card; certificate; evidence; proof
case; fact; reality; truth
【法】 factum; fait; matters; truth; verity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待證事實"對應的英文術語為"factum probandum"或"fact to be proved",特指需要通過證據證明其真實性的法律主張。該概念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法律要件性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待證事實是構成法律訴求成立的必要條件,必須符合特定法律規範的要件結構。例如在合同糾紛中,要約與承諾的存在即屬于待證事實。
證明對象分層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将其區分為主要事實(直接影響判決的基礎事實)和次要事實(輔助證明的間接事實)。主要事實必須達到"高度蓋然性"證明标準。
舉證責任分配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待證事實的證明責任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特殊侵權案件中可能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證據關聯性要求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401條确立的關聯性原則要求,提交證據必須與待證事實存在邏輯證明關系,否則可能被排除。
司法實踐判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109號判決中,法官通過區分"待證事實"與"免證事實",準确適用證明責任分配規則,體現了該概念在實務中的核心作用。
待證事實是法律訴訟中的核心概念,指當事人存在争議且需通過證據證明的具體事實,其認定直接影響案件裁判結果。以下是詳細解釋:
待證事實又稱“證明對象”,是當事人主張的、對訴訟請求有法律影響且需證據支撐的事實。例如在合同糾紛中,合同履行情況是否違約即屬于待證事實。
并非所有事實均需證明,以下情形無需舉證: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包括但不限于: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08條:
待證事實是訴訟中需證據支撐的争議事實,其範圍與證明标準因訴訟類型而異,直接影響案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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