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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證事實英文解釋翻譯、待證事實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factum probandum

分詞翻譯:

待的英語翻譯:

deal with; entertain; stay; treat

證的英語翻譯:

card; certificate; evidence; proof

事實的英語翻譯:

case; fact; reality; truth
【法】 factum; fait; matters; truth; verity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待證事實"對應的英文術語為"factum probandum"或"fact to be proved",特指需要通過證據證明其真實性的法律主張。該概念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1. 法律要件性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待證事實是構成法律訴求成立的必要條件,必須符合特定法律規範的要件結構。例如在合同糾紛中,要約與承諾的存在即屬于待證事實。

  2. 證明對象分層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将其區分為主要事實(直接影響判決的基礎事實)和次要事實(輔助證明的間接事實)。主要事實必須達到"高度蓋然性"證明标準。

  3. 舉證責任分配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待證事實的證明責任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特殊侵權案件中可能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4. 證據關聯性要求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401條确立的關聯性原則要求,提交證據必須與待證事實存在邏輯證明關系,否則可能被排除。

  5. 司法實踐判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109號判決中,法官通過區分"待證事實"與"免證事實",準确適用證明責任分配規則,體現了該概念在實務中的核心作用。

網絡擴展解釋

待證事實是法律訴訟中的核心概念,指當事人存在争議且需通過證據證明的具體事實,其認定直接影響案件裁判結果。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待證事實又稱“證明對象”,是當事人主張的、對訴訟請求有法律影響且需證據支撐的事實。例如在合同糾紛中,合同履行情況是否違約即屬于待證事實。

二、與無需證明事實的區别

并非所有事實均需證明,以下情形無需舉證:

三、分類與範圍

  1. 民事訴訟

    • 主要事實:直接對應法律構成要件的事實(如合同成立要件);
    • 間接事實:需通過經驗法則推斷主要事實的事實(如被告持有作案工具);
    • 輔助事實:涉及證據真實性的事實(如證人是否存在利害關系)。
  2. 刑事訴訟
    包括但不限于:

    • 被告人身份;
    • 犯罪行為是否存在及是否為被告人實施;
    • 行為動機、時間、地點、手段;
    • 量刑情節(如自首、累犯)。

四、證明标準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08條:

五、實務要點

待證事實是訴訟中需證據支撐的争議事實,其範圍與證明标準因訴訟類型而異,直接影響案件走向。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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