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uces tecum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be on trial
【法】 on trial
order; command; cause; drinking game; ream; season; your
【化】 ream
"出庭受審令"是司法程式中具有強制效力的法律文書,其英文對應術語為"Court Summons"或"Writ of Arraignment"。該指令主要用于刑事訴訟領域,其核心功能是通過法定程式要求被指控人在指定時間、地點接受法庭審理,以确保司法程式的合法性與公正性。
從法律實施層面分析,出庭受審令包含三重要素:
權威法律文獻中,該術語常與"subpoena"(傳票)存在概念交叉,但本質區别在于:出庭受審令專指刑事傳喚,而subpoena在普通法系中可同時適用于證人與當事人。中國司法實踐中,該令狀通常由法院籤發,經法警或郵政專遞送達。
參考來源:
“出庭受審令”可拆解為“出庭”和“受審令”兩部分理解:
出庭
指與訴訟案件相關的主體(如原告、被告、證人、代理人等)根據法院要求親自到法庭參與審理活動,接受詢問或陳述事實。這一行為是司法程式的重要環節,目的是保障審判的公正性和證據的真實性。
受審令
通常指法院依法向被告人發出的強制到庭接受審判的司法命令。若被告人未按傳票要求出庭,法院可能籤發“拘傳令”等強制措施,确保其到庭。
綜合釋義
“出庭受審令”可理解為法院要求被告人在指定時間到庭接受審判的正式指令。其法律依據包括《刑事訴訟法》中對被告人出庭義務的規定,以及拒不出庭的後果(如拘傳、缺席判決等)。該指令具有強制力,是保障司法程式順利進行的關鍵措施。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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