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mergency legislation
exigence; exigency; instancy; urgency
【醫】 emergency
law******; legislation
【醫】 legislation
【經】 legalization
緊急立法(Emergency Legislation)是法律體系中為應對突發性社會危機或公共安全事件而設立的快速立法機制。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定義與功能
指國家立法機關在戰争、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特殊狀态下,依據憲法授權簡化常規立法程式制定的臨時性法律規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章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緊急情況"下可啟動特别立法程式。
法律依據
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全國或者個别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态"的權限,美國《國家緊急狀态法》(National Emergencies Act)同樣授權總統在危機時頒布行政命令。
程式要件
需滿足"必要性"(imminent threat)、"比例性"(measure proportionality)和"時限性"(temporal limitation)三大原則。歐盟法院在Commission v Poland(C-824/18)判決中明确,緊急立法不得破壞法治基本框架。
效力層級
根據《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緊急立法效力等同于法律,但需在實施後六個月内提請全國人大審議。美國國會依據《戰争權力決議案》對總統緊急命令具有60日審查權。
國際實踐
世界衛生組織《國際衛生條例(2005)》第15條承認成員國在公共衛生緊急事件中的特殊立法權,同時要求措施需符合科學證據并與風險成比例。
“緊急立法”是指在特定緊急情況下,立法機關或授權機構為應對突發事件而快速制定臨時性法律規範的行為。以下從不同角度詳細解釋該詞的含義及相關背景:
根據立法的一般定義(),立法是國家權力機關制定或修改法律的過程。而“緊急立法”特指在突發公共事件(如疫情、自然災害等)中,立法機關突破常規程式,快速出台應急性法規。例如2020年新冠疫情初期,沈陽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緊急立法明确防疫權利義務()。
中國大陸實踐
在疫情防控中,地方人大常委會通過緊急立法賦予政府應急處置權,例如劃定管控區域、征用物資等()。此類立法需遵循《突發事件應對法》框架,且不得濫用權力()。
香港特别行政區案例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行政長官在特定情況下可行使緊急立法權,以完善緊急法制并應對社會風險()。
需注意區分“緊急立法”行為與網絡語境下的“緊急立法權”: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地區立法程式,可參考《立法法》或地方人大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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