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enire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法】 act as an assessor
call-up
account; certificate; condition; shape; state; written complaint
【醫】 appearance
出庭陪審召集令狀(拉丁語:Venire Facias Juratum)是英美法系中由法院籤發的一種司法文書,用于強制要求適格公民在規定時間内參與陪審團遴選程式。該令狀的核心功能在于保障陪審團制度的有效運行,确保司法程式符合憲法第六修正案對"公正陪審團"的要求。
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8條(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該令狀包含三項核心要素:
英國《2003年刑事司法法》(Criminal Justice Act 2003)第321章規定,現代陪審召集令狀采用雙層送達機制:首先通過皇家法院與法庭服務署(HMCTS)進行電子通知,逾期未回應者則籤發紙質令狀強制送達。
該令狀的曆史可追溯至1166年《克拉倫登法令》(Assize of Clarendon),其拉丁語名稱"Venire Facias"直譯為"你應使其前來",反映普通法系中王權與司法權的結合特征。現代實踐中,美國聯邦法院年均可籤發超過3200萬份此類令狀,應答率約64%(2022年司法統計局數據)。
法律學者威廉·布萊克斯通在《英國法釋義》(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中指出,陪審召集令狀本質上構成"公民對國家負有的臨時司法服務義務",其強制效力來源于《美國法典》第28編第1861條規定的陪審服務法定義務。
“出庭陪審召集令狀”是一個組合法律術語,需拆分解釋并結合司法實踐理解:
指與訴訟案件相關的人員(如當事人、證人、代理人等)到法庭參與審理或接受詢問。例如:證人出庭作證、被告出庭應訴。
指公民通過法定程式被選為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并作出裁決。盡管搜索結果未直接定義“陪審”,但結合司法制度,陪審員需履行法定職責,其身份可能通過特定程式确認。
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要求特定對象履行義務。例如:法院可籤發召集令要求當事人參與調解或庭審,若逾期可能影響案件審理。
指由司法機關籤發的書面命令,用于授權或強制特定行為。例如:法院可通過令狀要求收回土地或傳喚人員出庭。
“出庭陪審召集令狀”是法院向被選中的公民發出的法律文件,要求其以陪審員身份出庭參與案件審理。該令狀具有強制性,收到者需依法履行陪審職責,否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其法律依據可參考法院傳喚令狀(如、4)和召集程式(如、8)的相關規定。
提示:司法實踐中,具體令狀格式和程式可能因地區而異,建議通過官方渠道(如法院公告)獲取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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