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enire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法】 act as an assessor
call-up
account; certificate; condition; shape; state; written complaint
【医】 appearance
出庭陪审召集令状(拉丁语:Venire Facias Juratum)是英美法系中由法院签发的一种司法文书,用于强制要求适格公民在规定时间内参与陪审团遴选程序。该令状的核心功能在于保障陪审团制度的有效运行,确保司法程序符合宪法第六修正案对"公正陪审团"的要求。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8条(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该令状包含三项核心要素:
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Criminal Justice Act 2003)第321章规定,现代陪审召集令状采用双层送达机制:首先通过皇家法院与法庭服务署(HMCTS)进行电子通知,逾期未回应者则签发纸质令状强制送达。
该令状的历史可追溯至1166年《克拉伦登法令》(Assize of Clarendon),其拉丁语名称"Venire Facias"直译为"你应使其前来",反映普通法系中王权与司法权的结合特征。现代实践中,美国联邦法院年均可签发超过3200万份此类令状,应答率约64%(2022年司法统计局数据)。
法律学者威廉·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释义》(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中指出,陪审召集令状本质上构成"公民对国家负有的临时司法服务义务",其强制效力来源于《美国法典》第28编第1861条规定的陪审服务法定义务。
“出庭陪审召集令状”是一个组合法律术语,需拆分解释并结合司法实践理解:
指与诉讼案件相关的人员(如当事人、证人、代理人等)到法庭参与审理或接受询问。例如:证人出庭作证、被告出庭应诉。
指公民通过法定程序被选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并作出裁决。尽管搜索结果未直接定义“陪审”,但结合司法制度,陪审员需履行法定职责,其身份可能通过特定程序确认。
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要求特定对象履行义务。例如:法院可签发召集令要求当事人参与调解或庭审,若逾期可能影响案件审理。
指由司法机关签发的书面命令,用于授权或强制特定行为。例如:法院可通过令状要求收回土地或传唤人员出庭。
“出庭陪审召集令状”是法院向被选中的公民发出的法律文件,要求其以陪审员身份出庭参与案件审理。该令状具有强制性,收到者需依法履行陪审职责,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可参考法院传唤令状(如、4)和召集程序(如、8)的相关规定。
提示:司法实践中,具体令状格式和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通过官方渠道(如法院公告)获取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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