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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标準英文解釋翻譯、承兌标準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機】 accepter level

分詞翻譯:

承兌的英語翻譯:

accept; accept of; honor; honour; take up
【經】 acceptance; act of honour

标準的英語翻譯:

criteria; level; mark; measure; normal; par; rule; standard; criterion
【計】 etalon; normal; STD
【化】 standards
【醫】 norm; normo-; rubric; standard
【經】 denominator; norm; standard

專業解析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承兌标準"(Acceptance Standard)指票據付款人承諾在票據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的行為規範與技術準則。該術語廣泛應用于國際貿易與金融票據領域,核心包含以下要素:


一、術語定義


二、核心操作标準

  1. 承兌人資格

    僅票據記載的付款人(Drawee)或其授權銀行可進行承兌,需具備付款能力與法定資質。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八條

  2. 票據形式要求

    承兌必須在票據正面記載"承兌"字樣、承兌日期并籤章,否則承兌無效。

    來源: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6條

  3. 承兌期限

    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付款人應在收到提示後3日内承兌或拒絕承兌。

    來源:《英國票據法》(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Sec.42

  4. 不可撤銷性

    承兌一旦成立即不可撤銷(Irrevocable),承兌人成為票據主債務人,承擔絕對付款責任。

    來源:聯合國《國際彙票本票公約》第33條


三、應用場景示例


四、國際慣例差異

地區 承兌形式要求 法律依據
中國 必須記載"承兌"字樣并籤章 《票據法》第四十二條
英美法系 僅需付款人簽名即構成有效承兌 《英國票據法》Sec.17(2)
日内瓦體系 需注明"承兌"或類似文句 《統一彙票本票法公約》第25條

注:日内瓦體系國家包括歐盟、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國人民銀行《票據交易管理辦法》
  2.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彙票本票公約》
  3. 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英譯本(NPCSC Official Translation)

網絡擴展解釋

承兌标準是指與彙票承兌行為相關的法定條件、操作規範及責任要求,主要涉及票據法律制度和金融實務中的具體規定。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承兌的定義與核心要素

承兌是付款人在彙票上籤章,承諾到期無條件支付彙票金額的票據行為。其核心标準包括:

  1. 書面承諾:需在彙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日期并籤章;
  2. 無條件性:不得附加條件,否則視為拒絕承兌;
  3. 主債務轉移:承兌後付款人成為第一付款責任人。

二、適用範圍标準

僅適用于遠期彙票(非見票即付類型),包括:

三、時間标準

  1. 提示承兌期限:
    • 定日/出票後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提示
    • 見票後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個月内提示
  2. 承兌決定期限: 付款人需在收到提示承兌彙票後3日内作出決定

四、類型标準

類型 承兌主體 信用等級 風險程度 來源依據
銀行承兌 商業銀行 銀行信用 低(國家背書)
商業承兌 企業 商業信用 高(依賴企業)

五、法律效力标準

  1. 付款人承兌後即承擔絕對付款責任
  2. 未按期提示承兌将喪失追索權
  3. 必須基于真實資金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

六、操作流程标準

  1. 出票人籤發彙票
  2.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3. 付款人審查後籤章承兌或拒絕
  4. 到期日持票人提示付款

注:以上标準主要依據《票據法》及金融監管規定,具體操作需結合最新法規。如需完整法規條文,可訪問中國人大網(來源)或正保會計網校(、6、11來源)查詢詳細條款。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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