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ssessing arms
hold; possess
【經】 possession
lethal weapon; weapon used by cirminal
【法】 arms; dangerous weapon; weapon
"持有兇器"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翻譯為"possession of a deadly weapon"或"carrying a dangerous weapon",指行為人實際控制、攜帶或保管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器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7條和第130條規定,兇器包含兩類: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05〕8號)強調,兇器認定需結合器械殺傷力、攜帶場景及行為人意圖綜合判斷。在英美法系中,類似概念可見《美國模範刑法典》第210.0(4)條對"deadly weapon"的定義,要求器械能緻人死亡或重傷。
法律定義可參考全國人大網權威解讀(www.npc.gov.cn)及《元照英美法詞典》第5版對"dangerous weapon"的術語解釋。
根據相關法律定義及司法實踐,“持有兇器”在法律語境中的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釋:
國家管制類器械
包括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明确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這類物品因本身具有高度危險性,無論是否實際使用,均被直接認定為兇器。例如匕首、軍用刀具等均屬此類。
為實施犯罪而攜帶的器械
即使物品本身未被國家禁止(如菜刀、磚頭、鐵棍),若攜帶目的是用于犯罪,則可能被認定為兇器。例如為鬥毆攜帶木棒或酒瓶,司法實踐中可能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判定其性質。
《刑法》第293條将“持兇器尋釁滋事”列為加重情節,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需注意,法律未明确列舉所有兇器類型,實踐中需結合具體案情分析。
提示:若需了解特定案件中的兇器認定細節,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查閱法院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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