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ssessing arms
hold; possess
【经】 possession
lethal weapon; weapon used by cirminal
【法】 arms; dangerous weapon; weapon
"持有凶器"在汉英法律语境中通常翻译为"possession of a deadly weapon"或"carrying a dangerous weapon",指行为人实际控制、携带或保管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和第130条规定,凶器包含两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5〕8号)强调,凶器认定需结合器械杀伤力、携带场景及行为人意图综合判断。在英美法系中,类似概念可见《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10.0(4)条对"deadly weapon"的定义,要求器械能致人死亡或重伤。
法律定义可参考全国人大网权威解读(www.npc.gov.cn)及《元照英美法词典》第5版对"dangerous weapon"的术语解释。
根据相关法律定义及司法实践,“持有凶器”在法律语境中的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解释:
国家管制类器械
包括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明确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这类物品因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无论是否实际使用,均被直接认定为凶器。例如匕首、军用刀具等均属此类。
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器械
即使物品本身未被国家禁止(如菜刀、砖头、铁棍),若携带目的是用于犯罪,则可能被认定为凶器。例如为斗殴携带木棒或酒瓶,司法实践中可能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判定其性质。
《刑法》第293条将“持凶器寻衅滋事”列为加重情节,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需注意,法律未明确列举所有凶器类型,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提示:若需了解特定案件中的凶器认定细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查阅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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