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ecurity interest
hypothec; lien
【經】 hypotheca; hypothecation; mortgage
beneficial; benefit; increase; increasingly; profit
抵押權益(Mortgage Interest)指債權人在抵押財産上依法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其核心内涵可從以下五方面解析:
法律定義與構成要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4條,抵押權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産占有,将該財産抵押給債權人作為債務擔保時産生的法定權利。構成要件包括有效債權、合法抵押物及書面抵押合同(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法典》釋義)。
權利範圍界定
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203條明确抵押權益覆蓋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中國司法實踐中,抵押物價值以登記時評估為準,超出債務部分不産生優先權(來源:美國法律信息研究所UCC條款)。
優先受償順序
英國土地登記處指南規定,抵押登記時間決定受償次序。中國采用"登記優先"原則,已登記抵押按登記時間先後受償,未登記抵押按債權比例清償(來源:英國政府土地登記指南)。
權利實現程式
實現路徑包括協議折價、拍賣變賣。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96條,抵押權人可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别程式,無需經訴訟程式(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庫)。
特殊類型抵押
浮動抵押(Floating Charge)作為特殊形态,其抵押物範圍在約定期間可變動,結晶前債務人保有處分權。該制度源于英國衡平法,現被中國《民法典》第396條吸收(來源:劍橋大學法律評論)。
抵押權益是指抵押權人在抵押法律關系中所享有的各項權利總和,核心是債權人對抵押財産的優先受償權。以下是詳細解釋:
抵押權益源于抵押權,即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産占有,将財産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抵押權人)有權以抵押財産變價并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394條明确,抵押權人享有對抵押財産的優先受償權。
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人在債務人違約時,可優先于其他普通債權人從抵押財産變賣所得中受償。
保全抵押財産的權利
不轉移占有的權利
抵押財産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但抵押權人無需實際控制財産即可主張權利。
抵押權益以優先受償權為核心,兼具保全財産、不轉移占有等特征,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重要保障。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或專業法律平台(如、4、10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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