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eal extaordinary
very; extraordinary; greatly; highly; in the extreme; rare; special; super
unusual
appeal; appeal to
【經】 appeal
非常上訴(Extraordinary Appeal)是法律體系中針對已生效判決的特殊救濟程式,其核心特征與中英對照釋義如下:
非常上訴指檢察機關(如檢察院)對已确定的刑事判決或裁定,發現存在重大法律錯誤時,依法向最高法院(或最高審判機關)請求撤銷或變更的特别程式。其核心特點包括:
例:台灣地區《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的"非常上訴"譯為 "Extraordinary Appeal"(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例:中國《刑事訴訟法》第254條中,最高檢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屬于審判監督程式(Trial Supervision Procedure)(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地區 | 中國大陸 | 台灣地區 |
---|---|---|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第254條) | 《刑事訴訟法》非常上訴(第441-448條) |
提起主體 |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 檢察總長 |
審理範圍 | 事實與法律錯誤 | 僅法律錯誤 |
效力 | 可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 原則上不影響原判決效力(僅撤銷違法部分) |
國際标準中,"Extraordinary Appeal" 指超出常規上訴期限或範圍的救濟措施,用于糾正司法系統性錯誤(來源: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評注)。
美國法律體系中的"Extraordinary Writ"(如人身保護令)與非常上訴功能類似,均屬非常規救濟(來源:康奈爾大學法律信息研究所)。
非常上訴的核心價值在于維護法制統一(Uniformity of Law),而非保障個案當事人權益。典型適用情形包括:
注:中國大陸雖未直接使用"非常上訴"一詞,但《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式"在功能上與非常上訴高度重合,均屬對生效裁判的特殊糾錯機制。台灣地區則明确采用"非常上訴"概念,且嚴格限定為法律審。
非常上訴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特殊救濟程式,主要針對已生效的刑事判決,因其審判過程或結果違背法令而提起。以下是詳細解釋:
非常上訴適用于刑事判決确定(即已生效)後,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出,旨在糾正原判決中違背法令的情形,并統一法律適用标準。
非常上訴是維護法律統一性和司法公正的特殊機制,其核心在于通過法定程式糾正已生效判決中的法律錯誤,而非重新審理事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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