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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土地有其他物權者英文解釋翻譯、對土地有其他物權者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incumbrancer

分詞翻譯:

對的英語翻譯: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土地的英語翻譯: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有的英語翻譯:

have; add; exist; possess
【法】 possession

其的英語翻譯:

he; his; such; that

他物權的英語翻譯:

【法】 jus in re aliena; over the property of another

者的英語翻譯:

person; this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對土地有其他物權者"指除土地所有權人外,依法享有土地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的權利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規定,此類權利主要包含:

  1. 用益物權

    • 土地承包經營權(第339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等從事農業生産的權利,對應英文"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中國人大網,2020)
    • 建設用地使用權(第344條):在國有土地上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權利,譯為"right to use land for construction purposes"(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2021)
    • 宅基地使用權(第362條):農村居民依法取得集體土地建造住宅的權利,英文表述為"homestead right"
  2. 擔保物權

    • 土地抵押權(第394條):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土地占有而提供擔保的權利,對應"land mortgage right",需在不動産登記機構登記生效(北大法寶數據庫)
  3. 地役權(第372條)

    依合同約定利用他人土地提高自己土地效用的權利,英文為"easement",常見于相鄰不動産關系中

以上權利均需依據《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完成登記程式方可對抗第三人。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及用益物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确了權利沖突時的優先順位規則。

網絡擴展解釋

“對土地有其他物權者”是法律術語,指對同一塊土地除所有權人外,依法享有其他物權的權利主體。這類權利主要包括:

  1. 用益物權
    如土地使用權(通過劃撥、出讓或租賃取得)、地役權(為便利自己土地使用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允許權利人在約定範圍内使用土地并獲取收益。

  2. 擔保物權
    如土地抵押權,即債務人将土地作為債務擔保,債權人有權在債務違約時優先受償。此類權利不改變土地占有,但限制所有權人處分權。

  3. 其他法定權利
    如留置權(在特定合同關系中扣留土地相關財産)或法定優先權(如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需依據具體法律規定産生。

這些物權的共同特征是通過合同或法律規定設立,具有排他性,且權利範圍小于所有權。權利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土地所有權人合法權益,且需遵守土地用途管制等公法規定。建議在實際法律問題中結合具體條文或案例進一步分析。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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