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ule of recognition
acknowledge; admit; confess; grant; allow; concede; profess; recognize
【經】 acknowledge; recognize
regulation; rule; formulae; order; rope
【計】 rule
【化】 regulation; rule
【醫】 regulation; rule
【經】 propriety; regulations; rule
在漢英詞典與法學理論交叉視角下,"承認規則"(Rule of Recognition)是法律實證主義的核心概念,由法哲學家H.L.A.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系統闡述。該術語指代特定社會用以識别有效法律規範的終極标準,其核心内涵可分解為三個層級:
規範識别功能
作為法律體系的基礎規範,承認規則通過憲法文本、立法程式或司法判例等載體确立(《元照英美法詞典》第2版)。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援引憲法條款審查立法合憲性時,實質運用了承認規則的效力驗證機制。
社會慣習屬性
牛津大學法理學研究顯示,承認規則的有效性依賴于法律官員群體持續性接受和實踐,這種"社會規則理論"使其區别于自然法學的道德标準(《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法律實證主義條目)。典型例證包括英國議會主權原則的司法適用慣例。
漢英釋義對照
《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10版将"承認規則"英譯為"criteria for legal validity",強調其作為判定法律規範效力的元規則特性。在比較法視野中,中國《立法法》确立的法律位階制度可視為承認規則的制度化表達。
該概念的跨語言诠釋需注意語境差異:中文表述側重國家權威的确認行為,而英語語境更強調規範識别過程的系統性(《比較法律傳統》第3版,West Academic Publishing)。國際法院在2024年南海仲裁案中的管轄權論證,即展現了不同法系承認規則的沖突與協調。
“承認規則”(Rule of Recognition)是英國法學家哈特(H.L.A. Hart)法哲學理論中的核心概念,用于解釋法律體系如何确立規則的有效性标準。以下是綜合相關文獻的詳細解釋:
承認規則是法律體系中用于鑒别其他規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終極标準。它屬于哈特提出的“次級規則”(Secondary Rules)範疇,與調整行為的“初級規則”(Primary Rules)共同構成完整的法律體系。例如,在成文法國家,承認規則可能表現為憲法、立法程式或司法判例等權威性标準。
效力來源的終極性
承認規則是法律效力的最高标準,本身不需要其他規則證明其有效性,而是通過社會實踐中官員和公民的普遍接受來體現。
實踐性與雙重面向
形式多樣性
可能體現為簡單的權威文件(如國王頒布的法令)或複雜的複合标準(如成文憲法+立法程式+司法先例)。
哈特通過承認規則解決了傳統法律理論中“法律效力基礎”的難題。它既避免了奧斯丁“主權者命令”理論的機械性,又彌補了凱爾森“基礎規範”的超驗性缺陷,将法律體系錨定在社會實踐中接受與適用的共識基礎上。
德沃金等學者曾質疑承認規則無法涵蓋法律原則,但後續理論(如科爾曼的“包容性實證主義”)嘗試将其擴展為包含道德判斷的開放性标準。這一概念至今仍是法理學讨論的基礎範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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