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挪用"在漢英詞典中是一個具有明确法律和財務場景指向的多義詞。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的定義,該詞包含兩層核心含義:一是指将原定用途的財物轉移至其他用途(divert),二是指未經授權私自占用他人或公共財物(misappropriate)。
在法律語境中,"挪用"特指違反財經管理制度的行為。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将"挪用公款罪"定義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行為。這種非法占有的行為在英語法律文書中對應"embezzlement"概念,美國《模範刑法典》第223章同樣将非法挪用受托財産列為重罪。
在財務實務領域,普華永道《全球反舞弊準則》将挪用資産(asset misappropriation)列為三大職業舞弊類型之一,特指通過虛假報銷、盜用現金或存貨等手法侵占企業資産的行為。與之形成對比的是日常用語中的中性表述,如"臨時挪用應急資金"對應的英文翻譯常使用"temporarily reallocate funds"這種不含貶義的表達。
跨文化比較研究顯示,漢語"挪用"與英語"misappropriation"存在細微語義差異。劍橋詞典指出,英語中的misappropriation更強調"錯誤使用被委托管理的財物",而漢語詞義同時包含轉移用途和非法占有雙重屬性。這種差異在國際商務合同翻譯中需要特别注意,建議參照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進行語境化處理。
“挪用”一詞的詳細解釋如下,綜合多個權威來源整理而成:
核心含義
指将原定用于特定用途的款項或財物轉移至其他用途,尤其是未經授權将公家財物用于私人目的。例如: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法律特征
挪用公款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将公款用于個人非法活動(如賭博)、營利活動,或超過三個月未歸還。
挪用特定款物
如救災、扶貧等專用款項被轉移用途,影響社會福利發放。
挪用公物或他人財物
擅自改變單位設備用途,或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財物(如借給他人後未及時歸還)。
如需具體法律建議,請咨詢專業律師或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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