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upilius
he; male; man; son
【醫】 andr-; andro-; arrheno-
【法】 person under guardianship; pupil
在法律術語中,"男被監護人"指由法院或法定程式指定受他人(監護人)保護的男性個體,通常因其未成年、精神障礙或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狀态需獲得特殊保護。該概念包含三層次核心内涵:
法律地位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被監護人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男性被監護人特指此類群體中的男性成員。監護關系通過法定程式建立,确保其人身權益與財産權益不受侵害。
性别中立的特殊考量
《中國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雖未對男性被監護人作單獨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強調,監護制度實施中需注意"被監護人性别特征對監護方式的影響",例如青春期男性心理輔導需求、成年男性精神障礙者的康複介入等特殊情形。
英漢法律術語對照
《元照英美法詞典》将"ward"定義為"受監護者",對應漢語"被監護人"概念。美國《統一監護與保護程式法案》(Uniform Guardianship and Protective Proceedings Act)第102條特别注明,當涉及不同性别被監護人時,應參照"ward's gender-specific needs"進行差異化監護安排。
該術語在《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中延伸解釋為"因法定原因暫時或永久喪失自我管理能力的個體",強調監護關系的臨時性特征。英國《1983年精神健康法》(Mental Health Act 1983)第7章則對男性被監護人的醫療決定權作出專門程式規定。
被監護人是指因年齡、精神狀況等原因被法律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由監護人代理其民事活動并保護其權益的群體。性别(如“男”)本身不影響被監護人的定義,僅表示被監護人的性别屬性。以下是具體解析:
核心概念
被監護人包括兩類人群:
法律依據
未成年人監護人順序
父母為當然監護人;若父母無法履行,則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親屬擔任,最後可由其他個人或組織(需經居委會等同意)擔任。
成年人監護人順序
配偶優先,其次為父母、子女,再次為其他近親屬,最後為其他個人或組織(需經相關部門同意)。
監護人需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其人身、財産權益(如籤訂合同、就醫等),并承擔被監護人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
“男被監護人”即男性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律地位、監護規則與其他被監護人一緻,性别不構成特殊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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