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onorum possessio
bale; cargo; goods; invoice; ware
【經】 articles of merchandise; bale; commodity; gear; good; goods
merchandise; wares
occupy; own; possess; have; seize on; take possession of
【經】 occupation; possession
貨物占有(Huòwù Zhànyǒu)在漢英法律及貿易語境中對應"Possession of Goods",指對貨物實際控制與支配的事實狀态,區别于所有權(Ownership)。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事實控制(De Facto Control)
占有強調對貨物物理或法律上的實際管控能力,如倉儲、運輸或持有提單。例如,提單持有人雖未必是貨主,但通過單據實現對貨物的間接占有(Constructive Possession)。
來源:中國《物權法》第241條對占有關系的界定。
排他性意圖(Intent to Exclude Others)
占有人需具備排除他人幹涉的意圖。如租倉存放貨物時,承租人即取得占有權,倉庫管理員僅為輔助保管人。
來源:英美財産法中的"Possession"要件(Black's Law Dictionary)。
與所有權的分離(Separation from Ownership)
占有可獨立于所有權存在。例如在保留所有權買賣中,買方在付清貨款前已占有貨物,但賣方保留所有權。
來源:《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71條關于貨物保全的規定。
貨物實際處于權利人管控下(如工廠庫存)。
通過代理人、承運人或倉儲方控制貨物(如信用證交易中的提單流轉)。
來源: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對交貨責任劃分。
占有産生權利推定效力,非所有權人需舉證推翻(如《民法典》第462條)。
貨物毀損風險常隨占有轉移而轉移(如FOB術語下裝船後風險轉移至買方)。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關鍵差異 |
---|---|---|
貨物占有 | Possession | 事實控制狀态 |
貨物所有權 | Ownership | 法律歸屬權利 |
貨物保管 | Bailment | 基于合約的臨時占有關系 |
注:因未檢索到可引用來源鍊接,此處保留術語定義框架供參考。建議補充權威法律數據庫(如北大法寶)或國際商會(ICC)出版物原文鍊接以增強可信度。
關于“貨物占有”的法律含義及相關解釋,綜合法律定義和實踐應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說明:
貨物占有是指對動産(如貨物)在事實上的控制與支配狀态,其核心在于實際管控力的存在。無論是民法還是刑法領域,占有均強調對物的實際控制,而非單純的法律形式(如提單、倉單等)。
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
刑法與民法的差異
占有保護請求權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條,占有人可要求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或賠償損失,但返還原物請求權需在侵占發生後一年内行使。
刑事法律責任
貨物占有的核心在于事實控制,其法律性質需結合占有依據(合法/非法)和主觀狀态(善意/惡意)綜合判斷。涉及糾紛時,需區分民事救濟(如返還原物)與刑事責任(如盜竊罪)的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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